文學界的可口可樂

打開美國文學暢銷書史,追溯上個世紀一九九○年代最大的轉變,當屬「富者愈富,窮者愈窮」這一現象的成形。換言之,由於八○年代書籍販售與出版事業一連串的整併,出版最可貴的多元性逐漸消逝,追逐暢銷書成了各大出版集團的存活關鍵。此一變化呈現在暢銷書排行榜,便是「老賊永不凋零,新人求生無門」,看來數去,排行榜常客幾乎總是有大出版集團撐腰的那幾位。而盤據金榜的老賊之尤,則非葛里遜莫屬了。此君一出,誰都難與爭鋒。統計那十年之中,他六連霸冠軍寶座(一九九四~九),蟬聯二次亞軍(一九九二~三),一次第七名(一九九一)。這種名次成就,就算通吃八○年代、處於最巔峰時期的史蒂芬‧金也難望其項背。無怪乎當時連向稱保守的《基督教科學箴言報》都不得不說:「搭飛機的乘客人手一冊葛里遜的小說,似乎已成為聯邦航空管理局的規定了」。大導演柯波拉(Francis Ford Coppola)更認同「葛里遜的小說是文學界的可口可樂,人手一本」的說法,而樂於執導由他的小說所改編的《造雨人》(The Rainmaker)了。

約翰‧葛里遜年紀不算大,一九五五年出生於阿肯色州一個建築工人的家庭,據說跟後來貴為總統的柯林頓,還攀得上那麼一點點遙遠的親戚關係。其家固貧,流離謀生,最後落腳於密西西比州。葛里遜從小愛玩棒球,喜歡閱讀,有時也塗塗寫寫,但最大的志向則是當個職棒選手。直到高中時,發現自己實在不是那塊料,方才轉心進密西根州大主修會計,打算當個稅務員。畢業後,或許自忖思路清晰,能言善辯,而覺得一輩子「拔鵝毛」,未免無趣。因此乃進入密西西比大學法學院,改行念法律,一九八一年畢業後,順利考上律師執照,成了開業律師。一九八三年更被選入州議會,當上了州議員。

法而優則政,早在林肯總統之初,律師便是登上美國政壇的捷徑。二十八歲的律師議員,如其有心經營,璀璨的千里之行當是充滿可能性的。然而,人生難說,有時候,幾句話入耳,一個念頭閃現,命運便整個兒改變了。如今早已為眾人皆知的葛里遜傳奇作家生涯之始,便是一個明證。

傳奇作家生涯之始

一九八四年左右的某天,年輕的葛里遜律師在郡法院裡,偶然間聽到了一位十二歲的強暴受害女孩的悲慘證詞,他感同身受,突然轉想:假使那位傷痛欲絕的父親動手殺了嫌疑犯,那將會怎麼樣呢?這個念頭,成了一種召喚(calling),接下來的三年裡,不知怎地,這位年輕律師的寫作興致又來了。他每天早上五點鐘起床,利用上班前的時間,加上出庭間的空檔,動手寫起一本小說。一九八七年,大功告成,取名《殺戮時刻》(A Time to Kill)。書寫好了,當然希望出版。問題是,沒人對這部小說感興趣,在接連碰壁之後,終於有一家名為Wynwood的小出版社接受了,第一版印了五千本,葛里遜自己花錢買回了一千本,銷路可想而知。

這樣的作家生涯之始,說慘倒也不算太慘,畢竟,第一本書就能出版,那也很不錯了(想想看,史蒂芬‧金是寫了多久,方才出版第一本書?至少十年!)但如果拿「前程遠大的州議員/律師」跟「初版五千本的無名作家」相比,按照純粹理性判斷,此時該何去何從?大概不想可知。然而,葛里遜偏偏不此之想,就在《殺戮時刻》脫稿的同一天,他竟彷彿寫上癮,又開始寫起另一本小說了。一九九一年,這部中文譯名當為《律師事務所》(The Firm)卻被譯成《糖衣陷阱》的小說一炮而紅,高踞《紐約時報》暢銷排行榜王座達四十七週之久,後來更被改編成電影《黑色豪門企業》,由湯姆‧克魯斯主演,也成了炙手可熱的賣座影片。葛里遜在知道自己至少可以從「雙日出版社」(Doubleday)和派拉蒙影業公司總共獲得八十萬美元的版稅後,即刻辭去律師工作,專心當作家去了。日後為人所熟知的所謂「葛里遜事業體」(Grisham Business)也就此展開。

寫律師 要比當律師好玩太多了

葛里遜從「律師」轉行當「作家」,其勇敢果決,幾乎可以用「迫不及待」四個字形容。也因此不免讓人疑惑,倘若「寫作」僅是葛里遜口中所說的一種「嗜好」(hobby)而已。為何他會如此瘋魔,一旦新作大賣,便彷彿搭上救生艇一般,急忙脫離律師這一行業呢?到底是葛里遜很愛寫作,還是他根本不愛當律師?二四年,為了慶祝新書《最後陪審員》(The Last Juror)的成功,葛里遜罕見地接受媒體專訪,談到當年律師生涯時,透露了一些蛛絲馬跡:「我非常不快樂,作夢都想逃跑!」「十三年前,我的律師事務所關門大吉,那是我這輩子最快樂的一天,我一點都不懷念那段日子。寫律師要比當律師好玩太多了!」

當律師———尤其在美國當律師———不好玩。熟讀葛里遜小說的人,大概很少不贊成這種說法的。從西方傳統來看,律師,一如醫師和牧師,應該是這個社會中具有能力確認和追求公共利益的少數階層,社會所以同意其高收入的根源,乃是期望他們因此能從經濟壓力之中解放出來,更專心一致地為公共利益而奮鬥。因此,高收入絕非首要目標,而是附帶的結果。在美國,直到上個世紀一九七○年代之前,這一傳統大致都能確保,以其「自傳」而為世人所熟知的丹諾(Clarence Darrow)和理曼(Arthur L. Liman)這兩位律師,恰足為其代表。

然而,自從七○年代中期之後,由於資本主義的不斷侵蝕,「法律重商主義」盛行,竟使得律師這一「為公眾服務」的職業,也轉而強調投資報酬率,一切向錢看了。其最後結果則是律師事務所不斷擴大其規模,務使合夥人獲得更多利潤與回報,並將之作為成功與否的標誌。這些大事務所,為了廣闢財源,其客戶一無例外,幾乎都是大公司、大財團。另一方面,以財產多寡來評價成功與否的職場文化既經形成,律師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把自己定位為「商人」,為了追逐私利,而不惜犧牲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他們可以跟著救護車跑以爭取車禍賠償官司;登報徵求醫藥、環保受害人,好提起集體賠償訴訟,並將大半賠償金撈進自己腰包之中。最後的結果則是,律師成了富人的打手,窮人根本無力透過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今日美國,每九千個低收入戶才擁有一個律師,而每二四○個中高收入家庭便擁有一個律師。法律之前,或許人人平等。但律師之前,只怕貧富懸殊,難得被平等看待了。

葛理遜是否因為受困於這種大環境,對於當代美國律師文化深有不滿,所以才急於逃之夭夭,大概很難獲得明證。不過,從文學成就來看,評論家普遍公認,美國通俗文學中,「法律驚悚」(Legal thrillers)這一類型書寫,是經由他的灌溉耕耘而確立的。有趣的是,其小說中的驚悚成分,與其說是小說情節的曲折離奇,緊張刺激,倒不如說是司法運作的重重黑幕,以及律師這一職業的墮落與不堪。美國出版界總愛把葛里遜的小說情節比喻為《聖經》裡少年大衛(David)與巨人哥利亞(Goliah)的對抗。主人翁幾乎都是站在窮人這一邊,憑藉其道德勇氣與一些偶然的機遇,最後終於打敗了邪惡的大財團、企業或大型律師事務所。而葛里遜往往也會在結局時,讓主角找到一條生路,不用繼續在律師這行業裡討生活。「我先是個人,然後才是個律師」,《街頭律師》(The Street Lawyer)裡的這一句話,大概也足以說明他對於屈服於商業利益之下的美國律師界的觀感了。

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廟

不無諷刺的是,葛里遜可能因為受不了「法律重商主義」,而不想當律師。只是,回過頭細看,作為一名當紅暢銷作家,他所以能夠獨領風騷十餘年,賺進億萬財富,個人的天賦才情固然是最主要因素,但假如沒有「出版重商主義」之推波助瀾,只怕他也不會這麼快就出頭天了———逃得了和尚,他畢竟還是沒能逃掉廟!

如前所述,美國出版界在歷經一九八○年代的整併之後,進入九○年代時,印量動輒超過百萬冊的暢銷書,幾乎已成為所剩無幾的超大型出版集團最重要的獲利來源。且歸納實戰經驗所得,也發展出一套打造暢銷書的行銷手法出來了。大體而言,一個暢銷作家如要維持其聲勢不墜,必須每年定時推出一本新書,最主要原因是,如此一來,新書精裝本的出版時間,剛好會與上一年作品平裝本上市時間重疊,新舊書互相拉抬,一石兩鳥,格外容易成功(假如同時又能有電影配合上檔,那聲勢就更加驚人了)。由於是「定時」推出新作,宣傳造勢相對容易,以葛里遜為例,一九九一年之後,他幾乎每年都會在新春二月推出一部新作,當此新書發售倒數之日,所有讀者無不引頸期待,屆時漏夜排隊搶購新書;書店也趕忙清出平台、書架,等待「葛里遜颶風」來襲。由於讀者對於新書內容的好奇,出版社很容易便可操控媒體,形成話題,達到宣傳效果———在經歷《哈利‧波特》幾次首賣盛況之後,國內讀者對於這套操作模式大約不太陌生。九○年代,年年準時報到的「葛里遜颶風」,吹得最強烈的一次,當屬一九九四年,那一年的春天,他的新書《終極審判》(The Chamber)高踞精裝本排行榜榜首,《黑色豪門企業》、《鵜鶘檔案》(The Pelican Brief)、《殺戮時光》分居平裝本暢銷書第一、二、三名,加上電影《終極證人》(The Client)的上演,「葛里遜事業體」達到前所未有的顛峰。他和經紀人甚至還擔心「過度曝光」,會有負面效果。而這也是日後葛里遜對於出售電影改編權一事,始終持保留態度的主要原因。(上)

【2005/10/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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