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高小帆指出,罰娼不罰嫖,對性工作者不公平也不合理,若性交易被視為是對女性的暴力,它就不是工作;但若性交易是一種「工作」,女性自然有選擇工作的自由,問題是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認定性交易是非法的。

她強調,性交易要當成「工作」或「可否合法」,在婦女團體也沒形成共識,由法律人從法律角度分析,可能比較適宜。在婦團裡,除了「性工作者應除罪化」有共識外,嫖客、老鴇、人口販子罰不罰,意見仍分歧。

她表示,有的團體主張性產業造成的性病、愛滋病等社會成本,嫖客、老鴇等業者應分擔社會成本與費用。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娼嫖問題的本源主要是性需求,嫖客有需求就有性交易,即使嫖客的處罰見仁見智,但色情產業賺錢的是業者,所以嫖客、老鴇、人口販子等剝削者應處罰,性工作者則應除罪化。

【2007/01/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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