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國人應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莫因倉卒決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為解決台灣地區人民因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所衍生權利義務衝突或重疊情事,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台灣地區與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另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2規定:「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地區定居。」

為辦理有關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護照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之註銷登記及嗣後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事宜,內政部爰分別訂定「註銷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及「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並自93年3月1日施行。截至94年2月底,內政部已依前揭規定註銷戶籍者計10人(男性8人、女性2人),其中8 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2人領用大陸護照。為避免國人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衍生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呼籲國人應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審慎抉擇,莫因倉卒決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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