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責權: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憲法第73條)。

關於立委免責權,我國係採「相對保障」,大法官解釋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二、免訴權: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74條)。






立法院之職權
一、立法權:提案、審查、討論、表決、覆議、公布、施行

二、財政權

預算案: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憲法63條),惟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法70條)。
決算案: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憲法60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憲法105條)
三、議決國家重要事項權(戒嚴案、緊急命令、大赦、條約、宣戰、媾和等)

四、質詢權

五、對元首與行政院之制衡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罷免總統、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

六、人事權:補選副總統(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行使人是同意權。

七、調解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憲法105條)

八、提出憲法修正案(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及領土變更案(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之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砂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