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存在著苦難罪惡一直是不信神者質疑神存在的主要論據之一,古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早已提出著名的罪惡問題質疑上帝的存在。
「難道神願意阻止罪惡卻阻止不到嗎?那麼,他便是軟弱無能的。難道他能阻止郤不願意做嗎?那麼,他便是懷有惡意的。難道他既能做到又願意做嗎?那麼,罪惡是從哪裡來的?」
  伊壁鳩魯的罪惡質疑在今日仍然有其說服力,基督教的上帝耶和華號稱無所不能,盡善盡美,至愛至善,但為什麼祂創造的人類世界郤是充滿罪惡呢?

  在此,Louis P.Pojman教授的《 Philosophy of Religion 》對罪惡問題作出了以下概括:
假如上帝(全能、全知、至善的存在者)存在,這個世界上便不存在(或者說,不存在“不必要的”罪惡)。
這個世界上存在罪惡(或者說,存在著不必要的罪惡)。
因此,上帝不存在。(1)
  罪惡的問題一直是基督教教義的固有矛盾,為了回應這個問題,神學家提出了各種不同的神正論以辯護上帝,最常聽見的是自由意志說,以魔鬼的引誘以及人的罪性來解釋罪惡的來源,這些神正論是否說得通呢?

神正論的辯護及罪惡的根源
  “神正論”這個詞最早見於萊布尼茨的《神正論》,神正論可意譯為“神的正義論”,它旨在論證即使罪惡存在,上帝也是至善的和正義的。正如罪惡問題早已在古希臘被伊壁鳩魯提出,神正論也早在古希臘羅馬就開始了,著名的神正論者有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普羅提諾、奧古斯丁、阿奎那、馬丁路德、萊布尼茨等。

  奧古斯丁的神正論觀一直是被認為是經典正統的,這是因為他的觀點既符合《聖經》又闡揚了教義,它的“原罪說”,“恩典說”和“救贖論”全面地為上帝的至善全能而自圓其說。

  在奧古斯丁看來,惡不是上帝的責任,而是人運用自由意志犯罪的結果,上帝造人時原本是天真無邪,亞當夏娃本居住在無憂無慮的伊甸園,但因為夏娃抵抗不了蛇的誘惑,導致了人性的墮落,失去了原本的善。(2)

  儘管奧古斯丁以及很多神學家有一套辯護神的正義的神正論,然而在人文主義者角度,基督教的罪惡苦難問題及原罪說仍然是難以接受的,而且包括奧古斯丁在內的神正論也存在著無法避免的邏輯矛盾,而這也是源於基督教教義內部不可克服的內在悖論所致。以下就三方面回應神學的原罪論,以衡量神正論是否解決了罪惡問題。

終極罪責
  “原罪”在基督教教義佔了一個首要的地位,它是基督教理論的前提,在創世紀開首描述亞當及夏娃偷食了禁果,人就墜落了,然後人類就墜入了萬劫不復的罪行中,基督教的救贖、耶穌的被釘十字架等重要理論也是在“原罪”的基礎上展開的。基督教是主張性惡論的,它把世間所有罪責都放在魔鬼及受魔鬼引誘的人類上,而造成犯罪,全因為魔鬼及人類濫用上帝賦予的自由,離棄神而引起。我們思考的問題是,萬惡根源在哪裡?“自由意志”可否使上帝免於罪責?原罪論是否合理?

  《聖經》(以賽亞書45:7) 為我們完全解答了罪惡的來源問題,因為:
我造光,又造暗‧我施平安,又降災禍‧造作這一切的是我耶和華‧
那就是說,所有神正論將會白費心機,因為耶和華親自說造作這一切的是祂耶和華!換言之,罪惡苦難本也是源於耶和華,即使是魔鬼撒旦也是上帝造成的,所以創造主無論如何也無法擺脫對自己的創造物的責任。

自由意志

  在基督教的教義中,神是完美的,蛇引誘人類犯罪,為了使罪責降落在人類身上,後世的神學家便發明了“自由意志”的觀念,故此罪責應該由人承擔,然而,人犯罪這一事實,我們可質疑耶和華是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甚至我們更質疑這個原罪是否由祂一手策劃的,在祂的造人計劃中,祂沒有理由不知道人會濫用自由意志而犯罪,因為祂是全知,祂亦早在造人之前就知道人會伸手摘禁果食,更甚的是,祂縱容蛇在樂園中引誘始祖,耶和華實在難辭其咎,換言之,整個犯罪故事都是上帝在自編自導自演!

  當初上帝造人,祂有兩個選擇,一是造“永不犯罪”的人類,這些人同機械人沒有分別,無自己的思想、感受。基督徒常說神不願人類是木偶似的機械人,那麼上帝另一選擇是造有自由意志的人,這些人有獨立的思想,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從善或作惡。可是,上帝創造有“自由意志”這類人時,由於上帝是“全知全能”,祂應該知道世人會不會運用“自由意志”來作惡,而可能性也只有兩個:會或是不會,如若人類從一開始就沒有運用自由意志作惡,那麼人類現在仍將會是光著屁股在伊甸園中生活,而基督教的救贖、愛的福音等理論也根本不會出現;可是人偏偏是犯罪了,而這個犯罪的結果他是在全知的上帝所一早已經預知的,換言之,上帝創造了明知會犯罪的人,上帝成為了罪惡的第一因。

  上帝所造的人原本是完美無缺的,他們本來在樂園中幸福生活,為何會濫用了自由意志而犯罪呢?奧古斯丁既把罪惡的根源歸因於人類,然而這種有犯罪傾向的人又是上帝所造,這便陷入自相矛盾的悖論中。奧古斯丁的理論正如一種“虛無說”,上帝從虛無中創造了宇宙;而人類又從虛無中產生了惡。然而耶和華始終是無事萬物的終極因,所以即使人類因何原因或怎樣運用自由意志走向了罪惡,上帝始終難逃終極罪責。(3)

  或曰,罪的根源是魔鬼,是魔鬼運用自由意志背叛上帝而墜落,究竟“自由意志”可否使上帝免去罪責呢?在邏輯上說,善與惡本來就是相對的,魔鬼的犯罪才能引出上帝的善,基督教的善惡二元論因此存在著不可解決的悖論,我們頌贊耶和華的聖潔時,其實應該聯想到魔鬼的犯罪也必要的,基督徒更應該尊猶大為聖,如果沒有猶大的出賣,又怎能成全耶穌“偉大”的救贖事業呢?

在自然角度看
  在自然角度看,基督教的教義也存在困難,奧古斯丁把罪歸因於人類,而人卻是從先天的完善墜落到罪惡之中的,然而科學事實告訴我們,人類是由等生物長期進化而成的,人類的精神發展和道德也是經過漫長的進化過程,如此一來,何以能說人類是先天完善的,再進而墜落到罪惡之中呢?

  其次,若然把惡歸因於人的墜落,世間的惡和苦難是源於人的犯罪,但世間上很多災難是和人類無關的,甚至人類未出現之前已經發生,例如地震、洪水、旱災等,這同人類的善惡無關,換言之,造成這些災害,只能歸罪於上帝。(4)

救贖能否顯示上帝的愛?
  “救贖”是基督教教義中的核心,是耶穌大愛的體現,人需要接受救贖才能洗脫原罪,靈魂得以淨化,死後進入天堂。可是救贖論的邏輯是否站得穩呢?

救贖的基石並不穩固

  基督教的救贖建基於人的原罪,可是上文我們已分析了萬惡之源及終極罪責的問題,由於在基督教觀念上,上帝創造了一切,那麼世上一切的惡都是祂創造的直接或間接結果,如果祂從來都不創造,獨立自存,則世上所有的惡將不會出現,萬惡罪責本應就由創造者全部承擔,但基督教卻把罪責推到創造物上,即使加進任何公義,自由意志的概念,仍不能否認世上一切的惡都是上帝創造的直接或間接後果,原罪來源的問題既未明確,救贖觀念更難以確立。

  由上帝造人這一刻起,就已經注定這個上帝存在著不可推卸的罪責,祂是萬惡之源,是祂在預知了人類會運用自由意志後仍然創造人類。在基督徒的心理中,上帝造人是為了分享“愛”,人生存的意義便是親近神,感受祂的大愛。但是這種的“愛”,卻是以殘酷的地獄換來的,這是一種建基於報復的愛,因為上帝創造了天堂的同時,也創造了地獄。由於上帝是全知,祂預知了一切結局,在祂計劃創世一刻起,必己預知有無數生靈會因種種因由而要接受永刑,可見從上帝創世念頭點燃這一刻起,就己注定祂的創世便是一種邪惡,因為祂的創世計劃從一開始起,便注定會有無數人要下地獄這一悲慘結果要發生(因祂是全知的),上帝要達到公義的愛,卻免不了要以殘忍手段來達到,即使這種“愛”怎樣,救贖怎樣的“愛”,天堂怎樣的“愛”也無補於事,上帝救贖了罪人,這種說法看似美麗,但這種“愛”背後,卻始終掩飾不住一個事實,都終不能抵嘗上帝要預設無數人要下地獄受罪的悲慘(代價)。

  基督徒云,神以獨生了耶穌的寶血贖清了人的罪,耶穌的受死是大愛的表現,並贖清了人的罪。試問,如若耶穌是神,祂死後會復活,那麼他的死有什麼可貴?他跑到世間生活33年,在十架上“死”一次,然後重回天家,享受他在寶座上榮耀的位置,他的死真偉大啊!

  如果上帝真正“愛”世人,那麼祂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創造人類了,那麼將不會有天堂,又不會有殘忍的地獄,天下從此太平(可是神創造人,原是想受到人的榮耀)。如果上帝還“愛”世人,那就應在今天就世界末日,以免日日都有人出世,日日都增添罪人,徒增地獄中受苦的人數。

地獄
地獄的意義

  若然照奧古斯丁的救贖觀,人類歷史將終於上帝的大審判,然後不信者下地獄受永火折磨,從而彰顯了上帝的公義,這種可怖的歷史結果,絲毫證明不了上帝的愛。這是在說救贖、天堂地獄論沒有一點任何的積極意義,因為真正需要拯救的是作惡者而不是從善者,把不信神者打入地獄永不超生只能顯示上帝的邪惡,而不是仁慈與公義。

  我們永遠無法理解,人生在世短短數十載,無論這人怎樣犯罪,這些罪始終都是“有限”的,為什麼要以“無限”的永罰來抵賞“有限”的罪?

  那麼,上帝設立地獄,意義何在呢?地獄的設立,既推翻所有“愛”,又無法體現懲罰,教育的意義,更反而體現上帝的殘忍報復慾,現實上,所有的懲罪例如監禁、死刑,不外乎出於懲戒、教育、伸張正義的目的,超出這些就是變質的懲罪,因為這往往是統治者的自私報復心理。故此地獄的設立,除了是上帝為了滿足祂的報復心理及恐嚇世人外,尚有其他?

  基督徒多喜歡把上帝喻為慈父慈母,這也是於情理俱不通的,天下間沒有任何父母會永罰兒子,如果祂真是慈父慈母,就應該給兒子有改過機會,而上帝所設的地獄,是無任何改過機會的。

人性的黑暗

  基督教教義中最使人反感的就是地獄永火,相信地獄永火教義原本是人性的扭曲!而且基督教的地獄是無盡頭的,變態之極,莫此為甚,這一點近代哲學家羅素和很多自由思想者已作出了有力的鞭撻。

  每每看到些原教旨基督徒為地獄永火的存在而辯護,我深感人性醜惡的一面,這其實也不奇怪,基督教信仰往往會令人失去了人性的,看看天主教在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新教神學家加爾文火燒死塞爾維特達兩小時致死等種種暴行,我們便知道,一神信仰是一個危險的信念,它容易使人性良知喪失。

  即使在基督教界,例如現代的自由神學,已把地獄的概念淡寫,視為一象徵名稱,又如我所遇到的很多基督徒,也不願承認地獄的永久及具體性,這些現象可視為基督徒良心的一絲尚存,可是現今仍然存在很多原教旨主義基督徒,他們主張的正正是一個最極端殘忍的地獄存在,新教改革家之一的加爾文正正是這樣的人,他說「上帝乃有最充份的理由要永永遠遠刑罰永遠的罪」,主張地獄永刑的基督徒的論據是:「罪的趨勢乃會產生罪,於是成為“永遠的罪”,因此上帝在公義的要求上,就應當以不斷的刑罰來追討不斷的罪,人類不斷的犯罪,公義就不能停止懲罰」「我們乃悖逆一位無限的上帝,其禍所及,乃有無限的邪惡,因此受無限的刑罰」-章力生語。

  刑罰的量度,本在乎犯者行為的輕重,輕者輕罰,重者重罰,豈有犯有限罪者受無限罰之理?護教者聲稱地獄是用來補償罪,罪的工價是死,可是我們不能想像有什麼罪嚴重到要永遠懲罰。姑不論“罪”是否來源於人,人的所謂“罪”無論如何都是有限的的,它只始於人的出生,終於人的死亡,人死後,意識也終止了,何來(不斷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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