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3 中國時報      媒體報導,國內知名冰品連鎖店之加盟者,於付出數百萬加盟金後,每月創造超過百萬營業額的耀人成績下,居然仍面臨數十萬元之虧損!


媒體披露依據加盟契約規定,加盟者需以高於市價一至數倍之金額,買入高價原物料之不合理情形。其實,這並不是新聞,這不過是反映出多年來國內各大加盟業的實況而已。究其原因,此乃因我國於引進美國加盟連鎖業與公平交易法制的同時,對於規範加盟連鎖業行為的配套規定,並未同時採行的緣故。

     加盟連鎖(franchise)在美國早已行之有年,以知名速食業者「麥當勞」為例,旗下之直營店與加盟店,即約各佔其半。在加盟連鎖設計中,商標授權人於市場調查之後,往往將直營店設於獲利前景最佳、產品接受度最高之區域,而將獲利前景與產品接受度相對較低之區域,開放加盟;除了可以收取權利金,並增加品牌知名度與市場占有率之外,又可以將展店風險轉嫁與加盟者,並可向其收取共同廣告行銷費用,令其分擔支出。

就加盟者而言,從產品開發、店面設計到市場行銷,在在皆需要可觀的時間與金錢的投入,若藉由依附成功之品牌,除了可以減少投資成本、降低投資風險外,並可將廣告行銷費用,與商標授權人以及其他加盟者共同分擔,以降低支出。由此觀之,加盟連鎖之廣受歡迎,實其來有自。

     然而,美國過去常常發生商標授權人以消費者不能區分直營店與加盟店為由,為避免加盟者追求獲利而「以次充好」,而減損商標授權人之商標與商譽,遂以契約強迫加盟者高價購買原物料,賺取不當利潤的情事。此原物料供應契約,實為典型的「搭售行為」(tie-in arrangement),美國法院每每以其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之禁止規定,而判決商標授權人應因此而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至於每一個被告都會提出的「維護商譽」、「保障品質」等理由,幾乎一再為美國法院所駁斥。因為美國法院認為「維護商譽」與「保障品質」等理由,固屬正當,但是仍有其他方法以達到此目的;商標授權人可以設定規格與品質標準,令加盟者向其他符合標準之供應商購買,斷無僅因其可能「以次充好」,而強迫加盟者僅得向商標授權人購買原物料之理,更遑論不合理之高價!

     從美國的經驗觀察,加盟連鎖之商標授權人,因為其具有商標權之保障,加盟者唯有仰賴其商標之授權,方能使用該商標,故商標授權人在簽訂商標授權契約的同時,往往強迫加盟者簽訂不合理的原物料供應契約,以賺取額外利益。

我國雖然於民國八十年制訂公平交易法,引進美國反托拉斯法規定,於第十九條第六款,訂定「搭售」行為禁止的規定;但是,根據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見解,我國的「搭售」行為禁止,明顯多出了美國所沒有的正當理由排除規定,亦即,美國法院所駁斥的「維護商譽」或「保障品質」等理由,在我國公平交易法下,完全成立,並可以排除第十九條第六款「搭售」行為禁止的適用。準此,我國目前的現況是,只要加盟連鎖業祭出「維護商譽」或「保障品質」等理由,其所強迫加盟者訂定之原物料供應契約,即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搭售」行為禁止的問題。

     在失業率節節升高的今日,加盟連鎖已成為許多社會新鮮人與中高齡失業者的開店創業熱門選擇;然而,政府實不能坐視國內加盟者為求創業,除付出高額加盟金之外,還被迫需向商標授權人高價購買的不合理情形。美國過去的加盟連鎖經驗與相關法律規定,頗值我國借鑑參考。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鮮芋仙內訌 連鎖協會:加盟前應評估【中廣新聞/劉映蘭】

2009-09-09 中國時報     國內大型連鎖冰店鮮芋仙昨天爆發加盟者到總部抗議事件,數家加盟者直指總部在進貨材料上價格高昂,但總部解釋這是為了確保統一供貨品質。

對此台灣連鎖加盟協會建議,加盟者在加盟前應在沒有總部人員的陪同下,瞭解這家加盟體系是否健全,一旦簽約加盟就要遵照遊戲規則;而總部則應盡量提供和市售產品差異化大的原料,才不會讓加盟者因比價而心生疑慮。

    知名連鎖冰店鮮芋仙遭部分加盟者抗議,引爆連鎖總部和加盟者之間一些不為外界所知的問題。台灣連鎖加盟協會指出,總部應該提供有別於一般市售容易取得的供貨原料,才不致讓加盟者心生疑惑。

協會秘書長李培芬說,沒有利基的品項建議總部當成服務來做,如果讓加盟者很輕易地比較價差的話,加盟者就會喪失對總部(控管進貨)品質的信心。

    而加盟協會也提醒,對加盟者而言,總部能統一進貨控管,代表這間公司重視品質、口碑,在加盟簽約前應先弄清楚所有遊戲規則。

李培芬說,當初是為了這個品牌加入的,就應該為了維護這個品牌而附上代價,包含統一進貨,如果一個連鎖企業總部沒有做統一進貨也不值得加入。

    還有一點,加盟協會認為還有進步空間,就是連鎖企業總部應把加盟者視為創業夥伴,而非底下員工,這在溝通對待上是比較好的作法。

鮮芋仙加盟主 控總部坑殺〔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

鮮芋仙加盟總部休閒國聯集團對外宣稱單店每個月營業額可達二百萬元,平均六至十五個月可回本賺錢,但超過五十家大台北地區加盟主卻跳出來指控總部以加盟合法吸金,多數加盟店經營一年多來虧損連連。
以販售仙草、芋圓和豆花等甜品聞名的「鮮芋仙」加盟總部休閒國聯集團,對外指稱「創業資金三百八十萬元起、單店每個月營業額可達二百萬元,投資六個月至十五個月可回本賺錢」。

但是,今天卻有超過五十位鮮芋仙加盟主跳出來,指控休閒國聯集團假開放加盟店之名吸金,以高於市價的裝潢設備和原物料成本層層剝削加盟店,多數加盟店從開店至今都虧損連連,在三年合約期滿前不可能獲利,根本是做白工。

全台127門市 僅15家賺錢

鮮芋仙加盟主黃啟烈表示,鮮芋仙在二○○七年元月開出第一家直營店之後,當年九月就快速召募加盟主,由於店數開得太多,加上去年金融海嘯,消費市場緊縮,目前全台一百二十七家門市當中,真正有賺錢的只有十五家左右。

他說,尤其是去年八、九月以後才開幕的鮮芋仙加盟店,不但沒賺錢,還賠得很慘,多數加盟主當初以為一個月可以輕鬆賺十萬元,開店之後才發現,「一個月輕鬆賠十萬元」,這還不算裝潢、設備的折舊、攤提。

鮮芋仙台北武昌店加盟主張玉燕表示,她是去年二月加盟鮮芋仙加盟店,開店總投資金額達六百五十萬元,初期每個月營業額約一百四十萬元左右,從來沒有做過二百萬元的營業額。

今年景氣很差,加上車程十分鐘的商圈內,總共開了七家左右鮮芋仙分食業績,目前每個月營業額已腰斬至七十萬至八十萬元間,再扣除每個月二十七萬元的店租、六十多萬元的原物料和人事成本,以及水電等營業費用,每個月還要倒貼二、三十萬元。

總部供料 價格貴得離譜

去年十一月才加盟鮮芋仙的蘆洲加盟主施永華就表示,他從開店之始就陷入虧損,且以目前的營運狀況,在三年加盟合約期間內,絕無獲利的可能,主要是加盟總部供應的原物料價格貴得超不合理。

休閒國聯集團和加盟主簽約時,會要求加盟主得向總部採購原物料,只列了上百項商品名稱,卻隱匿商品的價格等重要交易訊息,加盟主開店之後,才發現總部供應的原物料成本平均較市價高出四至五成,甚至二至三倍,坑殺業者。

休閒國聯集團行銷總監李俊煌則駁斥加盟主的指控不實,強調該集團從來沒有跟加盟主保證投資多久會回本,加盟店多久會賺錢?要視加盟主自己經營用不用心,認為加盟店業績衰退,很大的因素是受到金融海嘯影響。

他說,目前鮮芋仙全台門市當中,表現中上的月營業額約落在一百二十萬至一百三十萬元,較差的約五十萬至六十萬元,總部去年已投入超過五千萬元的行銷預算刺激業績,希望協助加盟主趕快回本。

總部:保留法律追訴權

行銷企劃部總監李俊煌表示,對於加盟主任何違反合約的行為,及任何不實指控造謠,以致傷害總部商譽及消費者權益,總部都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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