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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今年「無車日」將於21日舉辦「北市騎動 和世界一起GO」自行車騎乘活動,規劃「市區逛逛.河濱蹓蹓」路線,由台北市政府前廣場出發至公館水岸廣場,全長約16公里,讓民眾一起體驗在市區幹道騎乘自行車的恣意暢快。

交通局表示,無車日自行車騎乘活動,雖然昨天中午12時才開始接受網路報名,但下午3時許2000個名額就已報名完畢,為鼓勵民眾參與,活動當天上午6時30分接受現場報名,名額為1000名,報名參加活動者,都可領取活動紀念衫1件及鮮切水1瓶。

另外,活動現場將準備500輛自行車,供現場報名民眾租借使用,租借車輛為輪徑26英寸的自行車,租借者需支付200元租金及抵押租借本人的有照證件正本,並統一在活動終點公館水岸廣場區歸還自行車。

交通局表示,自行車騎乘活動是早上6時30分集合,8時30分由市民廣場出發,沿仁愛路轉復興南路通過台大校區,直抵公館水岸廣場後,前行至景美河濱公園,再折返公館水岸廣場,在公館水岸廣場還有「吃冰樂」以及多項表演活動。

今年無車日除了自行車騎乘活動,9月22日也將首次實施上班日信義商圈封街管制私人汽機車活動,並於9月15日至22日舉辦大眾運輸週活動,當週每天使用悠遊卡一次的民眾,將有機會獲得免費使用一年搭捷運、公車的悠遊卡。

減碳創意王 秀改裝車

昨天的記者會活動即邀請「2008台北市減碳節能創意王」影片組金獎得主張文玉參加,擔任汽車修理廠老闆的他,秀出以汽車零件改裝,加裝電瓶即成可蓄電的健身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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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從南印到果亞(Goa),並無直達的火車。自塔米拿督(Tamil Nadu)的聖城Madurai搭下午的火車到Kochi(舊譯Cochin,近年去殖民,響應在地化,印度各地紛紛改名)轉車,感謝火車誤點半小時,否則清晨三點半一定比四點露宿在火車站更加寒風刺骨,站內的女性候車室人滿為患,穿著紗麗或旁遮比的婦女攤開了布巾,齊齊在地板拼貼出混搭風格,鮮麗的衣著成為萬花筒圖案。

我和友人只好露宿月臺,找張椅子互相依靠,雖然星光稀微,晨露侵單衣,我們累得無力睜開眼皮,耳邊聽著一批一批人潮走過,廣播器反覆播放火車班次,先是當地邦語Malayalam,再以英語廣播一次。Malayalam嘈嘈的,一式內容一遍遍絮絮不絕,跟Malayalam拼法一樣,顛倒再唸一次,還是一樣。

等著搭七點的第一班渡輪到老科欽(Old Cochin),據說是當年開打香料戰爭的小島。我們逛了舊鎮一上午,下午又匆匆跳上臥鋪車前往果亞唯二的車站。到達是隔天早上六點四十五分。若非隔壁那四位印裔美籍自昨下午兩點半起就開始若無旁人的高談闊論,早上六點粗手粗腳地行動,否則我們充耳不聞列車茶房叫賣,差點睡過頭。

果亞的Dhengli火車站位於群岑環繞的小崗上,六點四十五分,太陽還沒露臉,氣溫很低。遠方一輪旭日半遮半掩地露出淡淡彩光,清早熱氣襲人。我才一出車站到公營的排班小客車站,一如往例,立刻被車伕團團圍住。我們決定住在果亞邦首府Panaji(即Pamjin),而非果亞著名的海灘渡假地。

果亞不似北印、東印、西印,南印,井井有條的單行道,乾爽不見聖獸成群流浪的街道,取而代之的是葡萄牙的奶黃色建築與教堂名,在在顯示四百年的殖民風貌。我和友人深宵於河邊散步,走過濱海的船塢去看電影,漫步過三百多年的小旅館(Pamjin Inn,Afonso Hotel),甚至租著Honda Hero機車長征至各處海灘,絲毫不戒慎恐懼,是情境使然,亦環境使然。

果亞被印度人視為情侶渡假勝地,一九六一年葡萄牙交還政權後,果亞成為全印最小、最富歐洲風情的政邦,間接影響了這區人民作息應對,他們能操數語:母語Kocania,通行Hindi,準國語English, 略通外語Portuguese。

往老果亞走,道路窄小僅容兩輛會車,一旁就是三十公分高的水泥磚隔開潟湖。很像土耳其愛琴海區的公路風格,車來車往全緊緊守著本份,水漾盈盈貼著人,眼內滿滿的漣漪。

老果亞之老,擁有四百年天主教的傳教滄桑史,站牌也不負聲名,立在考古博物館前,衝著歷史文化尋訪的遊人不會敗興而歸。館內高懸著各屆總督油畫肖像,他們穿著文藝復興後期的黑衣,入世心切但顯得拘謹,圍了白色百摺領,一圈圈扼住引頸眺望,(目圭)然能視而目眶深陷,像不死幽魂的執念,教堂一旁就是傳教士的埋骨所。

老果亞磚瓦雖然被後人移作建築材料,百公尺內必有聖鄰,其中,St. Catheral規模雖然最為氣派,內部由八個裝飾華麗的祭壇,可我最中意St.Cajetan,雖則是義大利聖彼得大教堂的"贗品",但小巧的它挨著這區邊緣,一旁是海濱,由椰林所遮蔽。風一吹扶,篩出它的半貌,引人探訪。因其邊鄙,遊人屈指可數,連警衛見了遊客都意興闌珊,睜不開眼皮,繼續昏睡下去。我和一對英國夫妻是僅有的遊客,坐在角落望著穹頂引下來的日光,光緣層遞而下,圓周牆面書寫著拉丁文,有若隨時天使降世高唱聖歌一樣。

對於果亞的印象實在是無以復加的好,至少討人厭的警察惡意攔下我們機車,故意"機車"地說三道四,要查證件、要請我們去警局坐也沒敗壞興致。我和友人時時據理力爭,開車巡邏的長官只得順從正義,吩附巡街警員:"讓她們走吧!!"。我們馬上揚長而去,迎風奔馳在跨海大橋,前往Mapusa海灘。

其實Mapusa是果亞邦沿海的某海灘名,果亞邦面臨阿拉伯海,連綿不絕的椰子樹和蜿延海灘構就出南島風情。我執意要找座落海岸旁小山崗上的白色小天主堂,昨晚燈火煌煌,眼看就在不遠處,到了白晝,光彩全被吞食殆盡,怎也找不著。

恨恨地一路北上,沿途許多歐美觀光客打著赤膊,騎著野狼125cc(唉真是令人懷念的機車呀!)與我們呼嘯而過。雖然是印度的乾季,一年最宜人的溫度,正午的太陽畢竟不失其熱毒本色,我和朋友連忙找了路旁的小店避暑,有一隻迷途貓咪款款而來,竟伏在桌面上睡著。

一過兩點,我們無所顧忌地往海灘跑,像【神鬼認証】第二集麥特戴蒙,電影一開始就在這裡豁然展開般地狂奔。名為海灘,其實已被印度觀光業分割得零落不堪。沒有一片的完整的海灘,路標上開宗明義,某某海灘哪轉彎,某某海灘怎麼走。Galangute如同邊疆集散地一般,所有的海鮮餐廳、印度風的背包、棉衫、燈飾、手環、民宿、Kingfisher啤酒、外幣兌換所,再加上金髮碧眼以單薄無縷為自然的遊人如織,五點過後,通勤的公車,招呼晚餐的店家,覓食的饕客,整個區域人人都在打饑荒,彷彿過了這個村就沒了這個店,更像日不落的商城。

一水之隔,竟是兩個世界。

返台後,我不時想起果亞,不少印度電影說著果亞假期,塗抹得果亞五光十色,超美趕英的。果亞之韻味並不全然是歐化取勝,都會區急速興起引來傳統失落,但在果亞,古雅以另一種形貌出現,四百年的天主教信仰深植民心,成為生活一部份,居民隨著老果亞的天主堂共呼吸;想鬆散筋骨時,不遠彼岸又能提供濱海野趣,當地人自得游潛,不用像塔米拿督人批掛紗麗踏水。人們很是知道果亞是印度,但形跡非常可疑,正待非常好奇的遊人一探這非比尋常的印度妙地。

(何逸琪/'O Sole Mio‧邊邊角角藝文論壇成員)

》 'O Sole Mio‧邊邊角角論壇部落格:www.unhittabl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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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著卡車, 為居民帶來一星期的娛樂

One cannot think of a better fate than to wander around the world in the company of friends! (一個人夢寐以求的命運,莫過於與一群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一同雲遊四海。)

一部1970年代極流行、改編自格林童話的俄國卡通的主角一邊又唱又跳地哼著輕快的旋律,一邊以爽朗的嗓音這麼唱著;接著周圍的登山客、農夫、村落裡的老爺爺、老奶奶,以及路上的孩童們也加入合唱的行列,所有人都開心地唱著:「與一群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一同雲遊四海,是每個人夢寐以求的命運……」這是當時俄國家喻戶曉的一句歌詞,歌詞主要是在描寫難能可貴的友情,但是同時也傳達了多數人不能理解,卻又牢牢地嵌在宿命的DNA裡,三不五時總是不經意獲得召喚的一個情結:一個自由的靈魂。

可以到處旅行,雲遊四海的自由,可以無拘無束地開懷大笑,放聲歌唱的瀟灑,一種將現實生活的牽絆拋諸腦後的勇氣,讓冒險這件事顯得格外誘人。回顧每個人的成長過程,對於各種樂趣的追求,勇於嘗試各式各樣的「冒險」,似乎曾是年輕生命的全部,之後隨著年紀的增長,逐漸意識到現實生活中需要顧忌的事情,竟然有這麼多;我們還是可以像淘氣孩童們般盡情奔跑,那樣摔倒或受傷,但是我們再也不會那樣毫無顧忌地莽撞,跑之前會先觀察身旁是否有人會在你即將跌倒時拉你一把,本能地渴望生活中的「安全網」,像馬戲團裡那些特技演員那樣,在安全的環境中冒險;到底從什麼時候開始,我們失去了那天真且毫無顧忌、嚮往各式冒險的勇氣,開始在乎現實生活中的安全網,換句話說,到底是從哪一個特定的時間點開始,我們逐漸變得膽小,什麼時候開始,我們默認冒險或是流浪,只是電影裡頭才會出現的故事?

這是一個關於捷克摩拉維亞(Moravia)小鎮Fink Luna Park的故事,一個生活在拖車裡,總是在趕往下一個目的地的家族,他們經營的是一個移動式的傳統兒童遊樂園,他們開著卡車,裝載著雲霄飛車、碰碰車、摩天輪、海盜船、天鵝艇、旋轉鞦韆等娛樂設施,攜家帶眷,穿梭在不同城市之間。一年之中除了冬天下雪的那幾個月是在家裡休息,維修設備,替摩天輪或海盜船等設備作維修及上漆之外,一年之中有將近九個月的時間,一行人風塵僕僕地穿梭在不同城市之間。每到一個合適的定點,便熟練地將所有設備卸下卡車,整地,組裝娛樂設施;這通常會花掉他們四到五天的時間,然後開始招攬顧客,替當地居民帶來通常為期一個星期左右的娛樂,然後另外再花四到五天的時間,拆卸所有的設備,將這些器材一一裝上貨車,清理場地,所有的人再一起轉移到下一個目的地。這樣有如過往吉普賽人逐水草而居游牧般的生活,一般人雖然不難與電影裡出現的故事聯想在一起,但近距離與Luna Park的接觸,這群生活總在路途上的Luna Park成員的故事,確實讓人感到不可思議。

命運注定從通往另一個鄉鎮的路上展開

Fink Luna Park裡的年輕成員 Vasek,身材中等結實,皮膚黝黑的年輕人,一頭清爽的短髮,讓他的雙眼更顯得炯炯有神。這目前二十出頭的年輕人打從出生時便遭母親遺棄,他對自己的雙親一無所知,十八歲以前的歲月是在捷克摩拉維亞北邊的小鎮Jesenik的一所孤兒院裡度過的,「許多人問我住在孤兒院裡到底是什麼滋味?我每次都回答他們:想像你的父母曾經將你送去的那個為期三周的夏令營,但我在孤兒院裡的日子一待就是十八個年頭,從新年到萬聖節、聖誕節,然後又是新年,你和孤兒院裡的室友一起長大,但是從來沒有人會來把你接回家,並且問你一切是否安然無恙……」

Vasek起了個大早,今天的任務是要將雲霄飛車的軌道組裝起來。軌道大約有二十節左右,每一節長約三公尺,令人驚訝的是竟然沒有任何的吊車或是機器手臂,Vasek與其他幾名工人硬是用自己的雙手,將那些每節重達上百公斤的軌道,就這樣抬起,手臂上的肌肉因為激烈地使力而爆著青筋,使力時那張年輕俊秀的臉龐上肌肉牢牢地糾結在一起,捷克夏天的天空總是藍得徹底,他那黝黑且結實的手臂在鄉間那樣舒適且宜人的場景裡顯得不太搭調。

休息時Vasek點了根菸繼續聊到:「十八歲那年我決定離開孤兒院,他們給了我一筆生活費,4000塊克朗(相當於不到150歐元),我租了一間便宜的小房間,與一些俄國、羅馬尼亞或烏克蘭來的工人住在一起,在Jesenik的一些工地裡打打零工,賺取生活費,但是我打從心底就不喜歡這樣的生活,不過在 Jesenik這個全捷克失業率最高的區域,工作實在得來不易,我也沒得挑剔……」捷克北部的Jesenik山區,長久以來失業率居高不下(註),再加上四周高山環繞,一般捷克民眾戲稱Jesenik是世界的盡頭。此時此刻Fink Luna Park正在Jesenik進行巡迴,這個有著美麗大自然景觀的森林特區,茂密的原始森林裡由澄淨的泉水及瀑布點綴著,是登山健行旅客及自行車騎士的天堂,但是落後捷克其他地區的基礎工程建設及產業的蕭條,使得這區域人口大量外流,以尋找更多的工作機會。

Vasek加入Fink Luna Park不過一年的時間,「可以隨著Luna Park一起旅行,讓我感到很興奮。終於讓我有機會可以離開Jesenik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到底是什麼模樣,哪怕只是在每個據點作短暫的停留。我喜歡這種生活在路上帶給我的新鮮感,雖然辛苦,但我覺得好刺激……」在不到二坪大的貨車裡,這個Vasek與另外一名年輕工人共用的「房間」裡,以篤定的口吻這麼說道。

Fink家族一行人裡的五個兄弟都帶著自己的太太及小孩們一同旅行。從孩子出生的第一天起,他們的命運就注定是從通往另一個鄉鎮的路上展開。占地廣大的遊樂場是父親們工作的地方,對於孩子們而言,更是理所當然的遊樂場。在廣大的空地上,父親們架設起旋轉木馬、雲霄飛車,招攬當地居民做生意,並且最終拆除所有設施準備轉移到下一個目的地;母親們則負責在拖車內的家務──準備三餐以及清潔的工作,閒暇之餘幾位太太們會坐在拖車外的台階上,看著丈夫們工作,小孩們嬉戲玩耍。「孩子們大約在八歲左右便不會再對遊樂場裡的那些碰碰車、海盜船感興趣;反而將注意力投注到這些機械究竟是如何運作,尤其是男孩子們會好奇地問他們的爸爸那些零件究竟是用作什麼用途,這代表他們長大了。」Fink家族裡的大嫂懷裡抱著剛滿月的女娃說道。

這個Luna Park是Fink家族的祖傳事業,整個家族傳承這個遊樂場的工作已有好幾代的歷史;確切地說已有好幾個世紀的傳統。他們這種游牧式的生活,最早可以追溯至十八世紀哈布斯堡王朝(Habsburg monarchy)泰瑞莎皇后(Maria Theresa of Austria)主政時期,Fink家族的祖先當時是四處遊走的戲班子,隔了幾代之後子孫們分家,有的繼續從事劇場,另一群人致力於經營馬戲團,剩下的一群則專注在遊樂園。

我就是沒有辦法待在固定的地方

這天下午因為天氣實在炎熱,設施組裝的工作被迫暫停,家族的成員與一些工人紛紛跑到鄰近的社區游泳池消暑,Vasek獨自一人靜靜地坐在他那可供二次世界大戰博物館收藏的拖車後邊享受他的閱讀,他簡陋且沾滿灰塵的書櫃裡擺著一本《聖經》與幾本小說,他最喜歡的一本書是《魯賓遜漂流記》,這個關於一位海難的倖存者在一個偏僻荒涼的小島上度過二十八年的故事。「是的,我喜歡這個故事因為魯賓遜也是個旅行者,但最讓我崇拜的是他那鋼鐵一般堅毅的意志力,以及生存下來的渴望。」Vasek以超乎實際年齡的成熟口吻解釋著。「而且他克服了對死亡的恐懼!」

「我喜歡我的家鄉,Jesenik,那是個適合居住,很美麗的地方,除此之外,我的女朋友也在那裡。」一提到他的女友,Vasek的眼神頓時顯得有些落寞,看得出來他想念她,頸上所掛的銀項鍊──女友送他的生日禮物,在T-shirt下方隱約地閃爍著光芒。「但是如果我不工作,就永遠不會有翻身的機會,一個沒有工作的人怎麼能養活自己的家庭?這不是個容易的決定,我真的不知道我下一次再回到Jesenik會是什麼時候,她的家人都在那邊,而且她還在上學,除此之外,我喜歡這樣四處旅行的生活。」他若有所思地淡淡笑了一笑,「這很難解釋,但是我就是沒有辦法待在固定的一個地方,好像有股莫名的力量驅使我去旅行。那股力量是我的一部分,與我密不可分,是我體內吉普賽血液的一部分。」

幾天之後,Vasek與其他的工人們在Fink家族的幾位兄弟的帶領之下,會將整個Luna Park的遊樂設施在Jesenik組裝完畢,開始對外營業。屆時會有許多家長,帶著小朋友們來到這裡坐雲霄飛車、海盜船、旋轉木馬,享受一個小時愉快的時光,我好奇有多少人會注意到那隱沒在大型娛樂機具後面Vasek拖車的模樣,有多少人能夠想像要在這樣狹小且悶熱的空間裡待上一年之中大部分的時光,頓時間想起三毛〈橄欖樹〉的歌詞:

不要問我從哪裡來 我的故鄉在遠方

為什麼流浪 流浪遠方 流浪

為了天空飛翔的小鳥

為了山間輕流的小溪

為了寬闊的草原

流浪遠方 流浪

隔著距離看著此時正在豔陽下忙碌組裝軌道的Vasek,想著如果流浪真的是一種宿命,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想著自己這五年來在異鄉的生活。

就這樣,Luna Park,一個神祕的世界,一個隨時會轉移陣地,就那樣消失的一群人與那些色彩絢麗的大型娛樂設施;他們帶著血液裡流淌的生活總是在路途上的流浪哲學,從一個小鎮,旅行到另外一座城市。一般人對流浪似乎總是充滿著浪漫卻也不切實際的遐想,這些現代的魯賓遜們在Luna Park裡由雲霄飛車、海盜船在偏遠的鄉下構築了十分魔幻寫實的場景裡,展現了對待自己流浪宿命十足的韌性,一種近似固執的流浪哲學令人動容;周遭寬闊的草原,山間輕流的小溪,一個時間彷彿不存在的地方,連空氣裡所散發的氣味,都顯得特別;為什麼流浪?或者,為什麼不去流浪?

●註:2005年六月,據統計,捷克Olomouc行政區是全捷克失業率第三高的行政區,而Jesenik則是全捷克平均月收入最低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3,000克朗,約歐元460元)。

【2008/09/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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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大溪鎮靠近山區的三層河階台地,有一條溪澗,從那山坳深處的白石山麓,緩緩涓流而出,直至先總統蔣介石在因緣際會下,相中了這塊風水寶地,並在此蓋行館,供思親、休憩之用,直至其百年後,亦成為暫厝之所,「慈湖」之名才因此名聞遐邇,廣為周知。


桃園縣大溪鎮靠近山區的三層河階台地,有一條溪澗,從那山坳深處的白石山麓,緩緩涓流而出,在所流經的水域裡,穿越過一條彎曲的田壟,前後共匯集了三座大小不一的埤塘,當地人在這處融合交錯的山水之間,分別給它們取了「白石湖」與「龍過脈」兩個非常優質、典雅的名字;直至先總統蔣介石在因緣際會下,相中了這塊風水寶地,爾後為紀念其先母王太夫人,遂將「白石湖」易名為「慈湖」,並在此蓋行館,供思親、休憩之用,直至其百年後,亦成為暫厝之所,「慈湖」之名才因此名聞遐邇,廣為周知。

慈湖由前後三座埤塘 串聯而成‧新聞大舞台 2008/07/07

其實慈湖是由前後三座埤塘串聯而成,集大片水域的名稱,從裡到外分別稱為:後(內)慈湖、前(外)慈湖與牛角湳埤;其中前慈湖與牛角湳埤一前一後相繼環繞,綿亙於慈湖陵寢外緣的周邊地段,被一片猶如天然屏障的寬闊水域包攏護衛著,真是一處雲靄靉靆,山光嵐影,不受塵囂攪擾,清幽雅靜,景緻怡人的佳美之地。

後慈湖則在草嶺山岡的後緣,早年尚未受到管制時,在地人稱之為龍過脈埤,埤塘中有為數甚豐的水族類,當地人最愛撈捕水域中的大型游魚如烏鰡、草魚、大頭鰱……等,多為佐膳佳餚,若豐獲時,運至大溪街庄販售,可貼補家計。

埤塘內的水量頗為豐沛,有調節蓄水功能,當水榮盈滿期,可經渠道灌注流入下游的前慈湖,再續注入牛角湳埤,由後慈湖至陵寢周邊前慈湖之水域內,尚有一段曲折綿延的水距。

基本上,整個外慈湖範圍,在1950年代之前,當地人稱其為「新埤」,這塊遠離塵囂,清幽靜謐,猶如世外桃源般位處於山巒疊嶂,蒼鬱翠綠的山陬水澨之間,它原本隸屬於板橋林本源氏的祭祀產業,迄今已有百年歲月,且歷經三個不同世代的政權,卻仍猶如深閨未識的碧玉閨秀,純潔無瑕,清麗脫俗,毫無玷污的一塊處女地。

洞口賓館 更名為慈湖賓館

當林家獲悉總統蔣公相中這塊瑰寶之地後,以林家歷代的當家主事者,與各階段政權領導人的互動經驗,便立即釋出最大的善意,無條件將這片大約19公頃的土地及水域全數捐贈出來。

但蔣公在當時卻無意願接受林家善意的饋贈,經過多次折衝與協調後,遂由政府當局出面,以無償租賃的方式,取得「新埤」這塊水域、土地的使用權利,再經移轉手續才歸屬蔣公使用,直至蔣公辭世,林家仍然堅持捐獻這塊大片的土地及水域。

蔣經國感念林家的誠意,同意接受捐贈,當贈予手續辦妥後,經國先生又立即轉手回贈,捐給政府當局。蔣家的清廉不取,誠然可佩,卻也埋下了日後移靈時所發生的種種波折與事故,這是蔣家當初所始料未及的。

慈湖周邊的山水地貌,非常神似蔣公位在浙江奉化溪口的故鄉風貌,所以才能獲得青睞與駐蹕,因此仿照奉化溪口家鄉的故居形貌建造行館,其設計藍圖,營造工法,皆以江南合院之式樣為藍本,在行館完工初期,尚未正式定名為慈湖賓館前,當時僅暫名為洞口賓館。

究其緣起,源自於大溪境內之北橫公路有一座百吉隧道,而此隧道洞口與賓館位置之距離近在咫尺,因濱臨隧道洞口而得名。

當年賓館竣工的日期為1959年6月13日,而這個日子恰好就是蔣母王太夫人冥誕的前一天,蔣公為了表達對親情之緬懷與思念,更改賓館初命之名,始正式定名為慈湖賓館。

在施工期間,蔣公特別要求居室空間應簡約樸實,忌鋪張奢華,綜觀整個主體建築,為四合院式的紅瓦平屋,猶如尋常百姓的民居建築,素平質樸,淡雅無奇,賓館之工法與裝飾,環境之布局與配置,毫無朱門府邸的貴質與霸氣,從入住及至離世,舉凡16年間,這是蔣公在台灣眾多行館中,最喜歡駐蹕停留的少數行館之一。

後慈湖 業於4月20日起開放

1975年4月5日蔣公辭世,當時欲選擇的百年安厝之所,首選勝出的是復興鄉角板山賓館,但實際探勘時,發現山道路徑,狹窄多彎,曲折難行,極不利靈車之駕馭,疑有安全之顧慮,且該地段位處深邃僻遠,亦不便爾後之祭悼與管理,在勘查當時,發現於同一路段又屬同一區域內的慈湖賓館,可與角板山賓館相互比對評量,兩者之優劣良窳,在多方權衡與考量下,決定暫厝於慈湖;至此慈湖賓館由陽宅官邸,晉身一變,轉換成陰宅陵寢了。

一處好的陽宅地理,並不一定就是好的陰宅風水,慈湖從陽宅轉換成陰宅後,就是個明顯又活脫的案例,蔣氏父子之靈柩,皆以懸棺的方式暫厝於慈湖與頭寮,按風水觀,其所衍生的影響,因而造成蔣家爾後快速的沒落與凋零,是有目共睹,且無可避逭的。

如今之慈湖(即前慈湖與牛角湳埤)早已開放參訪,且成為名聞遐邇的觀光景點,每遇假日前往謁陵或參觀的遊客,多如過江之鯽,而後慈湖早年仍屬尚未開放的管制區域,乏人問津及探訪,隨著時代環境的變遷,已逐漸褪去其神祕面紗,桃園縣政府觀光發展課已於今年4月20日起開放遊客參觀,但須預約登記,始得入內。

掌握機緣,得門而入,踏進這塊曾被時光停格遺忘的祕境中,無拘無束地徜徉在清幽雅靜,毫無玷污的山水間,仔細感受並體會那種「結廬在人境,而無車馬喧」的靜謐,絕對是一大賞心悅目之樂事。

【本文摘自新聞大舞台7月號】

蔣公:「草山行館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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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日餘暉映照著北投松林大飯店的紅色招牌,五十六歲的陳董站在門口,雙手叉腰,懷著迷惘與不捨的心情,瞇眼仰望著一生辛苦打造的那卡西王國,在黃昏中熄燈落幕,也象徵繁華百年的北投溫泉鄉酒國文化,從此走入歷史。

 新北投捷運站旁的松林大飯店,是北投地區僅存的那卡西飯店,苦撐多年後,終於不堪長期虧損,在七月卅一日結束營業。

 一八九六年,日本大阪商人平田源吉,在北投溪畔開設了第一家溫泉飯店「天狗庵」,開啟了北投結合泡湯、飲酒、風月於一體的獨特行業。日本人喝酒喜歡熱鬧,穿梭在宴席間、載歌載舞的藝妓與樂師,在日據時代結束後,逐漸轉變成陪酒女侍應生及那卡西樂團,並成為北投情色文化的主流。

 百年繁華 溫泉鄉也是溫柔鄉

 這股風花雪月的潮流,在民國五十年尾至六十年初發展到頂盛,當時在北投的那卡西飯店約有七十餘家、陪酒女子超過四千人、那卡西樂團也有三百多組,伴隨著一輛輛遊覽車滿載著蜂擁而來的日本觀光客,讓北投城開不夜,豔名遠播。

 北投那卡西飯店不養小姐,陪酒女子都由當地俗稱「電話間」的應召業提供。曾是北投最大「電話間」的老闆「黃桑」回憶道,當年北投歸陽明山管理局管轄,所有的陪酒女子都要申請「女侍應生」的牌照,每個星期還要強制到衛生所檢查,有問題就要「停牌休息」﹔他們這行的正式名稱叫「樂戶」,「樂戶」也有合法牌照,「黃桑」說「連當時的電話簿都可以查到號碼呢」!

 電話間CALL客 樂戶鶯燕陪酒

 在那個拚經濟的年代,北投的那卡西飯店為台灣賺進大筆的日本觀光客外匯,從政府到業者都沒有把情色產業視為「洪水猛獸」。當地最大的那卡西飯店「華南」,老闆是知名的菲國華僑陳振華,因為生意太好,六十年初又在「華南」的對面開了間新館,�面有高檔餐廳、保齡球館、遊泳池,是老一輩北投人最津津樂道的休閒去處。

 大同區「黑美人酒家」的董事長江朝正,五十九年起就在「華南飯店」當提行李小弟,當年才十七歲的他,提起新館開幕的那天榮景,眼神頓時亮了起來,「當天可是找四星上將何應欽來剪綵呢!鞭炮從飯店九樓頂放下來,老闆挑選了六十名最漂亮的小姐,穿著類似空姐的藍色制服,排成兩排站在門口,樓下有廿個為日本團準備的大宴會廳,全部客滿!」

 遙想華南開幕日 何應欽剪綵

 「華南飯店」新舊館加總有五百個包廂房間,曾創下一天內全被訂光的輝煌記錄。但好景不常,江朝正說,陳振華後來被經濟要犯「豬哥彬」詐騙大筆投資款,被迫將新館賣給貸款銀行「亞洲信託」的鄭綿綿,改名為「交通飯店」繼續經營了一段時間,後來政府宣佈廢娼,「華南」、「交通」關門歇業。民國六十三年,陽明山管理局廢除,北投劃規台北市,六十八年,時任市長的李登輝,一句要將北投從「風化區變成風景區」的口號,宣告了北投進入「廢娼」的黑暗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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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李登輝擔任台北市長時代,雖下令北投不准有女侍陪酒,且將所有侍應生牌照收回,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那卡西飯店的情色從此化明為暗,且生意更興旺。

 隻身從高雄到台北打拚的陳董說,民國七十年初,北投還是夜夜笙歌、車水馬龍,沒有任何背景的他,最初靠騎摩托車載小姐上、下班做起,「我在高雄,白天到工地打工,晚上殺豬,一天只能賺八十元」。在北投,當時載小姐一趟收十五元,上山下山,一天來回最少卅趟,是高雄收入的四倍,有時候小姐一高興,還會把客人的小費分給他。

 在北投坐檯只有四百元,還要給阿姨和「貓仔間」老闆抽,全靠客人小費維生。他曾載過一個小姐,當天喝醉客人要回新竹,現金花光了沒錢坐車,小姐心軟,將剛拿到的兩千元小費塞還給客人。客人深受感動從口袋掏了一張支票說「這給妳做小費,保證兌現」,兩天後,小姐真的從銀行戶頭�領到了五十萬元,這張新竹大家樂組頭的支票,成了北投圈內家喻戶曉最貴的「小費」。

 靠著機敏心思和敢衝個性,陳董一路從機車小弟做到飯店老闆,也娶了在飯店當櫃台的老婆;北投,是他一生的轉捩點。當許多同業不堪警方強力臨檢生意下滑,而選擇轉往中山區發展,他卻堅持留下,因為不捨丟下跟他打拚多年的員工,陳董向他們保證「就算只賺十元,我也要把店開下去」,「松林」成為見證溫泉鄉興衰的最後一盞燈火。

 然而,人情畢竟不敵現實,「松林」結束前的最後一晚,意外擁進許多懷舊的「老」客人,踏入酒國卅多年的女業幹「李總」感慨地說,這些客人,都是她一路看著從開始作生意到結婚成家,從年輕喝到老的忠實主顧,其中有一名前年往生的「吳董」,在得知生命所剩無幾的最後幾個月,由兒子開著賓士車送來「松林」,整整喝了一星期,早上十點醒來,張眼第一件事就是叫那卡西,喝醉了就倒臥在榻榻米上,一星期後,兒子又開車來把他接走。

 李總說,她的客人,最老的八十幾歲,年輕的也都已經五十歲以上,年齡的斷層,也許才是北投那卡西飯店終成絕響的真正原因吧。

紙醉金迷成雲煙 賭光上億 樂戶大老闆淪為運將

2008-08-12 中國時報  「我卅六歲那年,就已賺進了一億元,但最後離開北投時,身上還背了四百萬債務。」五十多歲的黃桑,現在是台北街頭的計程車司機,他搭載過的客人,從後照鏡窺見這名身材微胖、略帶喜感的運將,恐怕沒人會認出,他曾是旗下擁有上百佳麗的北投最大「樂戶」老闆。

 「我們做的是家族生意,樂戶牌照還是我老媽的名字」,黃桑說,北投當年有四十張合法的「樂戶」牌照,又稱為「大牌」,此外,發照的陽明山管理局會根據每家業者提供小姐住宿場地的大小,來決定申請多少陪酒女侍應生牌照(這稱為小牌),通常以二張榻榻米面積計算一張「小牌」,一家業者最多只能申請四十張,用以管控小姐總人數。

 黃桑說,當年北投的電話號碼開頭都是「891」,為了方便聯絡,各行各業都習慣以電話號碼的末三碼或四碼做為代號,比如說,當時最早的摩托車行叫「181」,最大的合法樂戶業者叫「177」等。

 當年北投合法領牌的小姐人數只有約一千人,但實際從事陪酒的卻多達四千人,其中三千人是「黑牌」,像他們家雖然「小牌」,但算上「黑牌」以後,卻是真正的「叫我第一名」。

 黃家從基隆上來,當年沒有報紙廣告,大部份旗下小姐,都是由基隆鄉親介紹而來,因此凝聚力很夠,加上民國五十年中期,北投生意最好的「北投飯店」老闆,又是黃家的親戚,對他們的小姐特別捧場,因此黃家生意愈來愈旺。

 後來「華南」、「熱海」相繼興起,「北投飯店」優勢不再,但黃家已基礎穩固,並交棒給黃桑,黃桑說,當時生意好到還要向台北的寶斗里、歸綏街等其他「樂戶」業者調小姐,用遊覽車載到北頭接客。

 民國六十年初時,北投當地的房子一間要廿八萬,以黃家的收入,一個月就可買好幾間,但黃母死後,牌照被收回,黃桑的情色王國,祗能轉入地下化。黃桑說,「沒生意怕小姐跑掉,有生意又怕小姐被警察抓,警察不抓又怕黑道兄弟來鬧事」幾乎每天都提心吊膽。

 為了紓壓,黃桑開始沉迷天九牌賭博,上億家產短短幾年就散盡,北投人都笑他,辛苦一年,年節期間輸得精光,過完年重新開始。民國七十五年,輸光最後一筆錢的黃桑又重新開始,但他這次選擇拋下一切,離開紙醉金迷的北投,轉行做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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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2 03:47 am

大陸第一個私立博物館—「觀復博物館」將滿十二周年,館長馬未都多年來立志把此博物館做成服務最好的博物館,提供茶水、休息、展覽、鑑定與會議服務。當年引起他的收藏興趣,竟是想證實當局的一些話。

馬未都說,卅多年前,他十幾歲時,大家生活都很苦,政府宣稱,過去的生活是水深火熱的。但他發現,過去的生活好像也沒政府說得那樣啊,明清時代的瓷器做得如此精美,怎會苦呢?也因此,讓他從小立志挖掘古物、收藏文物。

私人博物館 它最資深

他說,一、二十年前,文物的收藏是很便利的,一個清朝官窯的碗,五元人民幣就可購得,當時很多家庭為了謀生,都廉價的轉讓。但自有了拍賣行以後,文物價值大大提高,呈現千百倍的增幅。例如出自故宮宮廷、慶祝乾隆母親生日的紫檀描金七重檐寶塔,當年以三百四十二萬人民幣購得,現在至少翻十倍。

但因為文物價格的暴漲也讓他近年收藏古物愈來愈困難,現在館內的收藏品「講究文化價值高、經濟價值低的」,主要即是買不起。但若干有重要意義的,還是會硬著頭皮花大錢購入。

去年,他在北京著名的翰海拍賣行,以二千四百零八萬人民幣購入一只「粉彩霽藍釉描金花卉大瓶」,這只大瓶是乾隆時期的文物,從美國芝加哥購回,原出自圓明園,另一只現在在法國博物館。

馬未都卅年的收藏過程也讓他變成古文物鑑定專家,在收購與鑑定過程中不斷與偽冒文物的掮客或騙子打交道,訓練出更扎實的經驗,過程也十分有趣。他說,開著凱迪拉克豪華大車想買文物的,百分之九十都是騙子,車是租來的,弄到後來,說不定還得為對方付租車費呢!

收藏卅年 館主成專家

馬未都最引人關注的是今年年初,他參加著名的電視節目「百家講壇」上,語出驚人的表示,李白的名詩「床前明月光、疑似地上霜」的床指的是「馬扎」(北方一種可折疊的凳子),他以古文物的觀點並參佐李白的各種詩句來支持他的論證,他認為,「馬扎」古時稱胡床,唐朝的月光是照不進床邊的,且躺在床上要如何「低頭」思故鄉?不過,他的說法也引起各家的質疑,到現在仍餘波盪漾。

「觀復博物館」位於北京東五環路附近,館內設有陶瓷館、家具館、工藝館、攝影館、油畫館、門窗館、多功能館等。

【2008/09/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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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南昌新舊城區的八一大橋,在舊城區這端的橋頭蹲踞著兩座石雕,一黑一白。台灣民眾乍看到這兩座石雕都會好奇,這不像獅子又不像老虎的動物到底是什麼?沒錯,這是黑貓與白貓,其寓意當然是來自大陸改革開放總工程師鄧小平那句名言:「不管白貓、黑貓,能抓老鼠的就是好貓」。

滕王閣座落於此

大陸改革開放初期從計畫經濟走向市場經濟,鄧小平這句話對擺脫內部僵化思維束縛,曾扮演相當重要的作用。南昌在城市交通樞紐豎立這座極具象徵意義的石雕,正展現了南昌對於發展經濟的強烈企圖心。

江西省會南昌市是座具有2,000多年悠久歷史的古城,讓南昌得以從古城躋身為「名城」的最大功臣,當推初唐才子王勃當年在南昌登高作賦,為南昌與世人留下千古絕唱「滕王閣序」。

「落霞與孤鶩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滕王閣序」中的名句。也因有王勃的「滕王閣序」,滕王閣才得以與岳陽樓、黃鶴樓,並列為中國歷史上的江南三大名樓。而重修後的滕王閣,就座落在南昌市贛江邊。

滕王閣建於公元653年、唐高宗永徽四年,歷史上屢毀屢建,今天這座滕王閣是史上第九度重建的滕王閣,1989年落成,是鋼筋水泥結構的仿宋建築,共九層,樓高57.5公尺。古色古香又氣勢宏偉的外觀下,其實運用不少現代建築工法與建材,內部甚至還有電梯可以直達頂層。

託「滕王閣序」的盛名,儘管目前的滕王閣只是座仿古建築,仍是南昌最重要的地標與旅遊景點,所有初次造訪南昌的人,滕王閣絕對是必遊之處。

除滕王閣外,來到南昌稍微留心就會發現,這座城市處處以「八一」為名,如:八一廣場、八一公園、八一大橋、八一大道,另外還有座「八一起義紀念館」。

處處以八一為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史中,具決定性影響的「八一起義」也在南昌上演,但這段歷史卻是國民黨黨史中不甚光彩的一頁,因此長久以來台灣的歷史教科書都被刻意略,台灣民眾對「八一起義」的認識多半空白。

以周恩來、朱德、賀龍等中共將領為首的中國共產黨人,1927年8月1日於南昌發動反抗國民黨政府的武裝起義,起義總指揮部的原「江西大旅社」,現已改為「八一起義紀念館」。

但大陸所有黨政軍領導人,任內都會到這個「紅色根據地」朝聖,南昌人民對於曾經在「共和國」創立時扮演過的角色,迄今還相當自豪,從南昌許多公共場所與設施均以「八一」為名,即可看出。

共產黨的英雄城

也因為這段歷史,南昌還有個「英雄城」的別稱。若要補上國共鬥爭這段歷史課,南昌有相當多的史蹟值得一覽,除八一起義紀念館外,還有賀龍指揮部舊址、朱德軍官教育團舊址、朱德故居、新四軍軍部舊址、江西革命烈士紀念堂等等。因此,南昌也是也是大陸相當重要的「紅色旅遊」景點。

因南昌為江西省省會,對外交通,尤其是航空運輸相對便利,目前每天都有班機往返香港。因此,若要前往廬山、「磁都」景德鎮,或江西另一個重要「紅色旅遊」景點,有「中國革命搖籃」之稱的井岡山,從南昌進出也是較為便捷的選擇。

【2008/09/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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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  規  沿  革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八日內政部 (82) 台內警字第 82734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內政部 (83) 台內警字第 83758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3、18、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內政部 (84) 台內警字第 84749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8、10、12、13、17、18、21、25、2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內政部 (85) 台內警字第 8573102 號令增訂發布第 2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內政部 (86) 台內警字第 86825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4、18、21、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內政部 (87) 台內警字第 87991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內政部 (87) 台內警字第 87784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 (89) 台內警字第 8981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6、18、21、22、2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18-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內政部 (90) 台內警字第 90883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0781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1、6、13~22、24、2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9808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40115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7、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9130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9 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00023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5、16、17、19、21、24、25、27 ~ 29、32、35 條修正條文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2008/5/15 下午 06:14:5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三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不
    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
    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父母、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
    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前項同行親屬應與申
    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重大疾病,須延後出境,並檢附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
    院開具之證明。同行親屬經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
    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應與申請
    人同時出境。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及延期
    之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


第  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
  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准予延期後,
  得再核給五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
  前項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
  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得核給來臺團聚許可,其期
  間不得逾六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應申請變更停留事由
  為團聚。
第  五  條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
  、 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一、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
  二、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
  三、死亡未滿六個月。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
    回臺灣地區者,大陸地區必要之醫護人員,得申請同行照料。大
    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死亡未滿六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
    、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但以二人
    為限。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
    期間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得申請進入臺
    灣地區探病。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奔喪之兄弟姊妹,年逾六
    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前項同行親屬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二、罹患重大疾病,須延後出境,並檢附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
    院開具之證明。
    同行親屬經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其
    再入境者,除有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之次數,以
    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重病、重傷之認定,須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
  病卡或經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評鑑合格之私立醫院,開具診
  斷書證明。
第  七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入臺灣地區探病之大陸地區人
  民,其探病對象年逾六十歲在臺灣地區無子女,且傷病未癒或行動困
  難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一人,得申請延期在臺灣地區照料

  前項申請延期照料,其探病對象之配偶已依第四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
  地區團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第  八  條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
  子女之配偶,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
  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但以一次為限。
第  九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
  區。但同一申請事由之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協議委託其中一人代
  表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
  屬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視。但以二人為限:
  一、經司法機關羈押,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遭遇不可抗拒之重大災變死亡。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或大陸紅十字會總會人員,為協助前項大
    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處理相關事務,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視。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之次數,每年以一次為限;依同項第二
    款規定申請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  十一 條   大陸地區人民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傳喚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進
  行訴訟。
第  十二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
  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許可辦法規定許可。
  二、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經主管機關
    協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許可。
第  十三 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
  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
  一、國際體育組織自行舉辦或委託我方舉辦,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之會議或活動。    
  二、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舉辦,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際
    會議或活動。
  三、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四、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兩岸交流會議或活動。
  五、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
    舉辦,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兩岸會談。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本辦法規定之程序辦
  理。但第一款至第三款與國際組織訂有協議,或第五款之機構或民間
  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機構訂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第  十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一、在自由地區連續住滿二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且在臺灣地區有
    直系血親或配偶。
  二、其配偶為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派駐在臺灣地區。
  三、其外籍配偶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
    受聘僱或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
  前項第二款人員身分,得由外交部認定之。
第  十五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備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三、保證書。
  四、親屬關係證明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五、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委託他人代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大陸
  地區人民初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時,應檢具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
  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並經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公證。前項醫療
  機構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檢查之項目,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並刊
  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
  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
  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第  十六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下列申請方式受理後,核轉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辦理: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
    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申請。未設立分
  支機構前,須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臺灣地區,並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
  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前項第三款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
  者,以被探對象優先代理之。
第  十七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
  順序覓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一、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有能力保證之三親等內親屬。
  三、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前項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受覓保證人順序之
  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進入
  臺灣地區,無法依第一項規定覓保證人者,得覓其配偶派駐在臺灣地
  區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之外籍人士,或外籍專業人士任職臺灣地區
  公司之負責人或主管為保證人。
  前項所定公司負責人或主管,得為外籍人士。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因遭受家庭暴力,
  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且在臺灣地區有未成年子女者,得由地
  方社政或警察機關(構)代覓保證人,或逕擔任其保證人,並出具蓋
  有機關(構)印信之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
  移民署查核。
第  十八 條   前條第一項保證人之責任及其保證內容如下:
  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及與被保證人之關係屬實,無虛偽不實情
    事。
  二、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活。
  三、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
    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保證人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屆期
  不更換保證人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其許可;被保證人
  遭受保證人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者,原保
  證人不得申請更換,仍須負擔保證責任。
  地方社政或警察機關(構)擔任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時,
  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
  保證人未能履行第一項所定之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主管機關應
  視情節輕重,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
  地區、擔任保證人、被探親、探病之人或為團聚之對象。
第  十九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
    之職務或為成員。
  二、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三、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五、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
  七、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八、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達二個月以上。
  九、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
  十一、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
  十二、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且無其他合法事由。
  十三、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或不捺指紋。
  十四、同行親屬未依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條第六項、
     第七項規定同時入出臺灣地區。
  十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應自消失之日起十
  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未入境者,
  自不予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之翌日起,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
  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
  一、有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款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至五年。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逾期未滿六個月者,其不
    予許可期間為一年;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不予許可期
    間為二年;逾期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
    五年;逾期三年以上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
  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其不予
    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四、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
    至五年。
  五、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六、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
  七、與團聚對象無同居事實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且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各款情形之一,未辦理延期,未逾停留期限十日。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逾期未滿六個月,且在臺灣
    地區育有已設戶籍之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
    。但不能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不包括在內。
  三、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奔喪。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
    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再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應檢附健康
    檢查合格證明。

第  二十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一、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
    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但符合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情形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申請延期,期
    間不得逾三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其為臺灣地區
    人民養子女且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必
    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
  二、團聚: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
    得逾六個月,每次來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探病(含同行照料)、奔喪、運回遺骸、骨灰、探視等活動:每
    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四、申領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停
    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五、延期照料:經許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每次來臺
    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六、進行訴訟: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
    ,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七、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停留期間,依有關主管機關所定許可辦法規
    定辦理。
  八、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停留期間,依專案許可內容辦理。
  九、依第十三條規定之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期間及次數,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十、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
    時得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依第三款規定之停留期間得
    與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受聘工作期間相同。
  十一、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並得
     延長期間及次數。
  前項各款停留期間,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依第四條第三項申請變更
  停 留事由為團聚者,其變更前之停留期間,合併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酌予延長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或子
    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
    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
    理。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每次延期停留期間為二個月,第三款規
  定之延期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第四款規定之
  延期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期停留期間,視案件
  偵辦或審理情形酌定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 二十二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主管機關得限制人數。
第 二十三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
  、驗證。
第 二十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      
  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
  ,得於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向
  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得延
  期一次。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發給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
  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
  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發給一年至三年多次
  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
第 二十五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送原
  核轉單位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轉發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入出境許可證影本,由
  移民署送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但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臺
  灣地區者,得逕予發給申請人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依前項規定取得之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
  可證申請書、遺失報案證明或毀損證件及說明書,向移民署各直轄市
  、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重新補發或換發。
第 二十六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回程
  機(船)票及持有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但符合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者,得不備回程機(船)票。
第 二十七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入境時所持之中共
  護照或相關文件,應交由移民署派駐機場 (港口)之國境事務隊保管,
  俟出境時發還。但依第十二條規定許可、第十三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
  申報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許可者,得不予保管;依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留存其影本,正本得不予保
  管。
第 二十八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外國或第三地區民用航空器服務之
  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由其所屬航空公
  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代向移民署申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在臺灣地區無分公司者,由該航空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及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於抵達臺
  灣地區機場時,由其所屬航空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或臺灣地
  區代理人代向移民署派駐機場之國境事務隊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
  ,取得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其保證書得免辦對保手續:
  一、因其所屬航空公司臨時調度需要。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二項人員,應持憑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證照等有關證件
  ,經查驗入出境。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
  七日;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單次臨時入出境許可證,其停留期間不得
  逾三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延長期間。
  第一項、第二項進入臺灣地區之人員,不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十六條及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 二十九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外國或第三地區船舶服務之船員,
  因航運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者,應由其所屬航運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
  負責人代向移民署申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臺灣地區無分公司
  者,由該航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及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於抵達臺灣
  地區港口時,由其所屬航運公司之臺灣地區分公司負責人或臺灣地區
  代理人代向移民署派駐港口之國境事務隊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
  取得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保證書得免辦對保手續:
  一、因所屬航運公司臨時調度需要。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二項人員,應持憑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證照等有關證件
  ,經查驗入出境。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
  七日;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單次臨時入出境許可證,其停留期間不得
  逾三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延長期間。
  第一項、第二項進入臺灣地區之人員,不受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  三十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之接待服務事宜,得由中華救
  助總會辦理,各相關機關應予必要之協助。
第 三十一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應於入境後十五日
  內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但依第十三條規定專
  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不在此限。
第 三十二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規定申請
  延期,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直
  轄市、縣(市)服務站提出,並經移民署核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延期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繳費憑證。但依規定不得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延期停留者為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時,在其未依規定繳交保險
  費前,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延期或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第 三十三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申請延長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予許可延期,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入出
  境許可證:
  一、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所持用之大陸地區證照效期不足一個月。
第 三十四 條   邀請單位或代申請人,如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一年內不得邀請或
  代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
第 三十五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
  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
  ,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依第十三條規定專案許可
  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
  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第 三十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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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三七三六號令公布

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臺八十一法字第三一六六號令自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施行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五○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八條條文並經行政院訂定自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

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五五四五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六條條文並經行政院訂定自同年同月十八日施行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五一一六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六條條文並經行政院訂定自同年同月二十一日施行

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五○○一九○一六○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八條條文並經行政院訂定自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九二五○號令公布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一;並修正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並經行政院訂定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三○一一一○號令公布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並經行政院訂定自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施行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七五五九○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並經行政院訂定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九九七七○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九十六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九二○○六九五一七號令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五○○一○二六一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條文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第三條之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罰則:第79條之1】

第四條之一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者,其回任公職之權益應予保障,在該機構或團體服務之年資,於回任公職時,得予採計為公務員年資;本條例施行或修正前已轉任者,亦同。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未回任者,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於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公務員年資之退離給與,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列預算,比照其轉任前原適用之公務員退撫相關法令所定一次給與標準,予以給付。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回任公職,或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已依相關規定請領退離給與之年資,不得再予併計。

第一項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之比照方式、計算標準及經費編列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條之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罰則:第79條之1】

第四條之三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

第四條之四   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第四條第三項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託期間,亦同:

一、派員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處理受託事務或相關重要業務,應報請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同意,及接受其指揮,並隨時報告處理情形;因其他事務須派員赴大陸地區者,應先通知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

二、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離職後,亦同。

三、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於受託處理事務時,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利益迴避義務。

四、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未經委託機關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罰則:第79條之2、第79條之3】

第五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第五條之一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罰則:第79條之3】

第五條之二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委託、複委託處理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及監督受委託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條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第八條     應於大陸地區送達司法文書或為必要之調查者,司法機關得囑託或委託第四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為之。

第二章 行 政

第九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第二項申報程序及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罰則:第91條】

第九條之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第九條之二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條之一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之。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二條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外罹患傷病、生育或死亡時,不得請領各該事故之保險給付。

第十三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條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者,依第十八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前項規定,於中止或終止勞動契約時,適用之。

第十五條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罰則:第79條、第84條、第87條、第83條】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第十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一、結婚已滿二年者。

二、已生產子女者。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年滿二十歲。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五、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六、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許可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條之一  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考量臺灣地區就業市場情勢、社會公益及家庭經濟因素;其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管理、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經依前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第十八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一、未經許可入境者。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者。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有第一項第三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之情事,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未涉有其他犯罪情事者,於調查後得免移送簡易庭裁定,由治安機關逕行強制出境。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涉及刑事案件,經法官或檢察官責付而收容於第二項之收容處所,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收容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適用之。

第一項之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及第二項收容處所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九條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出之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

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第二十二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稚園。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罰則:第82條】

第二十四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第二十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營利事業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但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因從事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其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前二項之扣繳事項,適用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應適用之扣繳率,其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臺灣地區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應納之所得稅,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二十,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董事、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期間合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其由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在臺灣地區給與之薪資所得,不視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第二十六條   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

前項人員在臺灣地區有受其扶養之人者,申請前應經該受扶養人同意。

第一項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第一項人員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由原退休(職、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之一 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在任職(服役)期間死亡,或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五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受公務人員或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不得請領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前項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依法核定保留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五年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領,逾期喪失其權利。

申請領受第一項或前項規定之給付者,有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或領受之給付與來臺旅費顯不相當等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進入臺灣地區。

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地區依法令核定應發給之各項公法給付,其權利人尚未領受或領受中斷者,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原有之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仍應發給;本條修正施行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

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前二項所定就養給付及傷殘撫卹金之發給、停止領受及恢復給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八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罰則:第80條】

第二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罰則:第80條】

第二十九條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條    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直接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亦不得利用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營經第三地區航行於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之定期航線業務。

前項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租用、投資或經營者,交通部得限制或禁止其進入臺灣地區港口、機場。

第一項之禁止規定,交通部於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定為全部或一部之解除。其解除後之管理、運輸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現行航政法規辦理,並得視需要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罰則:第85條】

第三十一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第三十二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第三十三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許可:

一、所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未經依前項規定公告禁止者。

二、有影響國家安全、利益之虞或基於政策需要,經各該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者。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

第二項及第三項職務或成員之認定,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公告事項、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應自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罰則:第90條、第90條之1】

第三十三條之一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期未申請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可或申報論。

【罰則:第90條之2】

第三十三條之二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罰則:第90條之2】

第三十三條之三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前項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

【罰則:第90條之2】

第三十四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罰則:第89條】

第三十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罰則:第86條】

第三十六條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經財政部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有業務上之直接往來。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在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應報經財政部許可;其相關投資事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許可條件、業務範圍、程序、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必要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第一項所定業務之直接往來。

【罰則:第81條】

第三十六條之一 大陸地區資金進出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處罰,準用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有重大影響情事時,並得由中央銀行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其他必要之限制或禁止。

【罰則:第85條之1】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罰則:第88條】

第三十八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財政部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其數額在所定限額以上,自動向海關申報者,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後,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一項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第二項有關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罰則:第92條】

第三十九條   大陸地區之中華古物,經主管機關許可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者,得予運出。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藝術品,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罰則:第93條】

第四十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之一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一條至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八條及第四百四十八條規定。

前項業務活動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撤回、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罰則:第93條之2】

第四十條之二  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

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從事與許可範圍不符之活動。

第一項之許可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管理事項、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罰則:第93條之3】

第三章 民 事

第四十一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第四十二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第四十三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大陸地區就該法律關係無明文規定或依其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四十四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其規定有背於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四十五條   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

第四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規定。但依行為地之規定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   關於在大陸地區由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實而生之債,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第五十條    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第五十一條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

第五十二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五十三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五十四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五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第五十六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   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設籍地區之規定,無父或父為贅夫者,依母設籍地區之規定。

第五十八條   受監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監護,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受監護人在臺灣地區有居所者,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五十九條   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第六十條    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六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以遺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六十二條   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在大陸地區成立之民事法律關係及因此取得之權利、負擔之義務,以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承認其效力。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另有法令限制其權利之行使或移轉者,不適用之。

國家統一前,下列債務不予處理:

一、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及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

二、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

第六十四條   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

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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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規定內.只有授權主管機關.在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並無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規定: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2::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如果是經立法院休法通過並經總統公布.那才是大法規定的準則.我才會認了.不然目前的[內政部 令]是違反規定.

一::陳情
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內政部在沒有法源依據下.濫用[ 內政部 令 ]96年9月3日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
在上述大法內.並無此法律條文.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二::再陳情
如果不准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96年9月3日以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3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 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以上,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政策大變.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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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  規  沿  革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9892號令公布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2004/7/7 下午 12:15:16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三  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
  施面談;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
  應偕同接受面談。但移民署認顯無可疑者,得簡要實施面談。
第  四  條   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
  案件時,移民署應於受理申請後十日內,函請轄區警政機關或村里幹
  事於文到一個月內,協助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
  身心、經濟等狀況,並將訪查結果資料回復移民署,供移民署作為審
  核申請案之依據。
  實施面談人員,應於對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實施面談前,
  詳閱前項訪查結果資料。
  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現在在臺灣地區者,經審認有婚姻異常
  之虞或疑有依法不予許可之事項者,移民署得以書面通知其臺灣地區
  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
第  五  條   移民署應依前條訪查及訪談結果,以面談通知書、電話、電子
  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依下列方式接受
  面談: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至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外交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依第
    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面談。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至移民署或各服務處(站)接受面談。
  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
  定於境外接受面談者,得先予核發入境許可,大陸地區人民應於入境
  時,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服務站接受面談。其臺灣地區配偶或
  親屬應到場配合接受面談程序。
第  六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接受
  面談後,移民署認案件複雜,非進一步查證,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
  得同意該大陸地區人民經查驗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偕同臺灣地區
  配偶或親屬,於停留期間屆滿前,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第  七  條   接受面談者有數人時,應採隔離進行;非受面談者,不得在場
  。
  實施面談,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
  得全程錄影。
  前項面談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面談者姓名、年籍、住址或來臺住址。
  二、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其陳述。
  三、面談之年月日及處所。
  面談紀錄應當場朗讀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親自簽名。
  第二項面談紀錄、錄音及錄影資料,由移民署負責彙整,併同申請資
  料、文書驗證證明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訪查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
  ,製作專卷建檔保存及管理。於境外面談製作之面談紀錄,應製作二
  份,一份由面談處所保存,另一份併同錄音、錄影資料,附於申請書
  核轉移民署。
第  八  條   實施面談人員於面談時,應服儀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
  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之。
  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時,為配合入境機(船)航班時刻,得於夜間詢
  問;移民署及各服務處(站)實施面談,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詢
  問。夜間詢問截止時間為每日二十二時止,逾時由面談人員安排過境
  處所住宿,等候翌日接受面談,翌日未完成面談者,繼續於過境處所
  等候至完成面談。
  前項於過境處所等候面談之食宿費用,由受面談者自行負擔。
第  九  條   實施面談人員,由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二人為一組,其中應
  至少有一名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
  對同案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實施面談時,應由同
  一編組人員為之。
  面談實施完畢,面談結果應經面談實施單位主管層級人員決行。主管
  層級人員於移民署署本部,由移民署指定;於各服務處(站)為處(
  站)主任。
  實施面談人員,如於個案中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移民署應定期舉行各類面談人員訓練課程,供面談人員進修及相互交
  換實施面談經驗。
第  十  條   大陸地區人民接受面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
  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面談。
  二、其臺灣地區配偶未接受或未通過訪談。
  三、經面談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
  四、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
  五、經面談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
  六、經查有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
第  十一 條   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經通知面談,有前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件,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十日內出境。
第  十二 條   大陸地區人民接受面談後,其申請案許可及不予許可之處分
  ,由移民署依相關許可辦法辦理。
第  十三 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
  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所規定訪查結果資料、通知書、訪談、面談紀錄等格
  式,由移民署訂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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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俯瞰地球,你會發現在祖國大陸東南浩瀚的海面上,鑲嵌著許多晶瑩的寶石般的島嶼,其中有一個狀若芭蕉葉片的狹長開島嶼,這就是美麗富饒、迷人多姿的臺灣島。

大陸在宋朝時就用“八景”稱呼風光名勝,元、明以後況相倣效,以至成為時尚。關于“十二”這個數,在舊日的大陸使用也極為普遍。因此,臺灣各地的風景多以“八”和“十二”來稱呼。

臺灣八景:①定于清康熙年間的八景是:安平晚渡、沙鯤漁火、鹿耳春潮、雞籠積雪、東溟曉日、西嶼落霞、斐亭聽濤、澄臺觀海。②定于清乾隆前期的八景是:香洋春耨、赤嵌夕照、雁門煙雨、鹿耳春帆、鯤身集綢、金群曉霞、鯽潭霽月、旗尾秋收。③定于日據時期的八景是:旭岡、淡水、八仙山、日月潭、阿裏山、壽山、鵝鑾鼻、東海斷崖。④定于1953年的八景是:玉山積雪、阿裏山海、雙潭秋月、在屯春色、安平夕照、清水斷崖、魯閣幽峽、澎湖漁火。⑤現行八景是:阿裏奇觀、日月風姿、魯閣幽峽、南灣極致、陽明風光、北投溫泉、野柳公園、烏來飛瀑。

除了全省性的“臺灣八景”以外,還有許多各地的“八景”。

基隆八景:雞山聚雨、獅嶺匝雲、魴頂瀑布、鱟嶼凝煙、仙洞聽濤=社寮曉日、海門、澄清、 杙峰聳翠。後又有新八景為:旭岡晴嵐、米甕曉霞、獅嶺匝雲、八鬥夕照、靈泉晚鐘、楮橋秋月、暖暖春水、社寮銀瀾。

淡水八景: ①坌嶺吐霧、峰峙灘音、戍臺夕陽、劍潭夜光、蘆洲泛月、淡水吼濤、關渡分潮、屯山積雪。②羅漢朝佛、半月沉江、龍目甘泉、馬煉香房、峰溪石壁、海山石門、石屏錦麟、燭臺雙峙。另有全淡八景:指峰淩霄、香山觀海、雞嶼晴雪、鳳崎晚霞、滬口飛輪、隙溪吐墨、劍潭幻影、關渡劃流。

蘭陽八景:龜山朝日、北關海潮、湯圍溫泉、隆嶺夕照、西風爽氣、石港春帆、沙喃秋水、蘇澳蜃市。

新竹八景: ①舊八景:玉山積雪、馬陵小海、磺窟響泉、雙峰淩霄、三臺疊翠、蛤市浮嵐、吞霄漁舟、銀錠綺霞。②新八景:法雲禪寺、磺窟夜景、福星公園、昭忠寶塔、虎山溫泉、虎嶼浴場、崎頂雲霞、五指淩霄。

臺中八景:谷關泉韻、鐵砧劍井、昆廬疏鐘、霧峰籠日、甲溪掬月、梨山曉色、五指淩霄。

花蓮八景:太魯合流、八螺疊翠、能高飛瀑、築港歸帆、澄潭躍魚、紅葉尋蹊、秀姑漱玉、安通濯暖。

彰化八景:定寨望洋、豐亭坐月、虎岩聽竹、龍井觀泉、碧山曙色、清水春光、珠潭浮嶼、鹿港飛帆。

南投八景:玉山積雪,雙潭秋月、霧社雲霞、碧山曙色、松嶺遠眺、廬山瘟泉、合歡奇觀、八通古隘。

雲林八景:龍門涌月、風麓飛煙、獅岩春曙、鹿社秋光、虎溪躍渡、象渚垂虹、珠潭映日、玉山流霞。

嘉義八景:玉山雪凈、木園風清、北港秋荷、水沙浮嶼、梅坑月霽、龍目甘泉、月嶺曉翠、牛溪晚嵐。又有 新八景:蘭潭泛月、檜沼垂綸、彌陀曉鐘、康樂暮鼓、公園雨霽、林場風清、鷺橋跨浪、橡苑聽鶯。

鳳山八景:鳳岫春雨、泮水荷香、瑯蕎潮聲、岡山樹色、翠屏夕照、舟渡晴帆、淡溪秋月、球嶼曉霞。

高雄八景:旗山夕照、埕埔曉鷺、猿峰夜雨、戍樓秋月、江港歸帆、鼓灣濤聲、苓湖晴風、江村漁歌。

恒春八景:猴洞仙居、三臺雲嶂、龍潭秋影、鵝鑾燈火、龜石印累、馬鞍春光、羅佛山莊、海口文峰。

澎湖八景:龍門鼓浪、虎井澄淵、香爐起霧、奎壁聯輝、案山漁火、太武樵歌、西嶼落霞、南天夕照。
……

除了以上這些地區性的“八景”外,還有許多名山,具體景區的“八景”如:

圓山八景:神花朝曦、龍峒暮靄、稻埕春耕、芝山聚雨、星峰霽雪、古巢寒月、石壁絲虹、劍潭龍氣。

炎山八景:碧潭垂釣、錦水梯燈、港灣消夏、歇斯底裏橋晚眺、尖山夕照、網溪賞月、新竹牧笛、茅店雞聲。

龜山八景:山崗曙色、層岩晚照、雨中春樹、秋林新霽、晴巒觀海、古寺曛風、登峰野望、寒夜啼猿。

草嶺八景:水火同源、深淵天塹、洞口長橋、太空飛瀑、嘉南雲峰、深山猿嘯、蝙蝙仙洞、石壁雄風。

青草湖八景:鐘鋒夕照、山寺朝曦、葫島秋聲、柴橋春色、五指列屏、雙溪環帶、壽塔塔淩霄、彌勒現肚。

八仙山八景:小阪泉、久良溪社、見返瀧、岩松山、合流峽、侄保溪谷、斜頭角、菊地臺。

東山八景:寒泉試茗,楓亭待月、山房讀書、別墅清談、蕉嶺聽鶯、雨後看山、曲徑樵唱、沿溪漁歌。

日月潭八景:萬潭浮嶼、點點漁火、潭口九曲、獨木舟、山水拱秀、杵聲、荷葉金錢、水社朝霧。

另外還有臺北縣中和鄉八景、北郭園八景、潛園八景、澄清湖八景等等。

有的八景以“八咏”或別的名稱稱之,如鼓山八咏:秀峰插漢、石佛淩波、雞嶼夜帆、斜灣樵唱、無興古剎、石塔垂綸、旗濱漁火、龍泉甘林。

十二勝在臺灣亦為數不少,全省性的十二勝有:①日據時期的十二勝:草山北投、新店、大溪、角板山、五指山、獅頭山、八卦山、霧社、虎頭山、旗山、大裏簡、太平山。②1996年臺灣省旅遊局重新選定的十二勝:太魯閣、阿裏山、溪頭、陽明山、玉山、合歡山、日月潭、鵝鑾鼻、故宮文物、野柳、大霸尖山、秀姑巒溪。

此外,地方性的十二勝有:

臺南十二勝:鄭祠探梅、金城春曉、法華夢蝶、鹿耳沉沙、杏壇春蔭、竹溪煙雨、安平晚渡、燕潭秋月、紀廟飄桂、鯤身漁火、北園冬霽、赤嵌夕照。

臺東十二勝:卑南覽古、太武望洋、知本滌泉、紅頭垂釣、綠島飛帆、關夕照、鯉魚秋色、猿嶺長橋、新港漁歌、加路旋汐、水母觀洞、都巒疊翠。

鹿港十二勝:意樓春深、金廳迎喜、樓井雕欄、鏡樓風雲、石碑敢當、半井思源、日茂觀石、古渡尋碑、浯江煙雨、威靈謁刀、榕蔭對奕、聖亭惜字。

龍門谷十二勝:石亭攬勝、寶塔夕照、長青明燈、龍關遠眺、巨龍長城、龍舟畫舫、雙龍戲珠、竹濤樹海、晨光煙濃、天龍巴士、龍門山莊、四海之鄉。

除了以“八”、“十二”稱呼景勝外,另有用三、六、十三、十七等稱呼景勝的。如北投三大景觀(梵剎鐘聲、北投夜色、磺泉玉霧)、日月潭六勝(孔雀園、玄奘寺、光華島、德北莊、石印島、文武廟)、鳳山十三勝、墾丁遊樂園十七景等等。

雖然在以上“八景十二勝”的命名中不乏為湊吉數硬壓硬分之處,但無可否認的是,不論以什麼稱呼出現,都可以說明臺灣各地的名勝古跡數量眾多,令人神往;不論是何方來客,都會情不自禁地被這個美麗寶島深深吸引。

臺灣著名史學家連橫曾言道:“以臺灣山海上之奇秀,波濤之壯麗,飛潛動植之變化,可以拓眼界、擴襟懷、寫遊記,供探討,故天然之詩境也。”可見天然玉成的瓊島仙境令人流連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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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建於日治時期1920年,目前為台灣碩果僅存最大日式二層樓建物的北投文物館,在1998年北市文化局指定為市定古蹟後,2002年起由文化局協助,業主歷經五年、耗資億元整修,今天下午宣告落成,明天起將對外開放一般旅客參觀遊憩。

本業從事化工業的北投文物館創辦人張純明表示,原本打算整修的所有材料都從日本進口,但經費實在有限,且也不需完全從日本進口,有些材料在台灣就地取材即可。

館長吳靜宜表示,五年整修過程中,投入相當多的人力和物力,其間辛苦外界難以想像。

吳靜宜表示,北投文物館在1920年日治時期名為「佳山旅館」,是當時日本高級軍官才住得起的旅舍,北投其他地區住宿一晚只要二元,佳山旅館要價六元,是一般旅舍的三倍價。

吳靜宜表示,目前開放的時間為上午十時到下午五時三十分,週五、週六則延長到晚上九時三十分,每週一為公休日不開放參觀;開放參觀酌收門票新台幣二百元,做為維護古蹟費用,其中一百元可抵茶點消費額。

目前一樓為「怡然居」,閑靜的古建物內結合人文和自然,提供懷石風喫茶趣,提供自然花香原味台灣茶和茶點等,以及套膳,茶點隨季節變化更換。

二樓為「大廣間」,昔日為日式溫泉會館宴客的大廣間,未來週五、週六和國定假日前一天放懷舊台灣影片和動態的樂舞表演等;物外的「陶然居」則可提供茶藝等展演。

民眾如要參觀,可搭乘捷運至北投站或新北投站下車,坐紅25或230號公車至北投文物館站下車,也可坐計程車,新北投站到北投文物館車資在一百元以內;或者自行開車前往,地址為北投幽雅路三十二號。

【2008/01/17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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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拜電影《戀愛沒有假期》免費宣傳之賜,愈來愈多人加入「交換房屋」一族,美國《洛杉磯時報》記者雷卡德在5年內就換過6次房子,到世界不同地方度假。歲末年終,他又開起家庭會議,討論明年是要住倫敦豪宅、蒙特婁公寓、或墨西哥老莊園?

《戀愛沒有假期》劇情描述,住在洛杉磯馬里布豪宅的電影預告片導演卡麥隆黛絲,與居住在英國鄉間小屋的報社員工凱特溫斯蕾,在耶誕假期前夕於網路上互換房屋,希望藉此轉換一下生活環境,撫平愛情創傷,結果卻意外尋獲真命天子。
電影推波助瀾 領略不同文化

住在洛杉磯南拉古納的雷卡德,沒有愛情創傷,只想透過交換房屋,「免費」玩遍全世界。過去幾年,他先後帶全家人住過法國南部農莊、英格蘭湖區、丹麥小島別墅以及華盛頓州的野生動物保護區旁的高爾夫球度假別墅,享受各地度假風情,完全不需要花費任何住宿費用。

雷卡德說,「換屋度假」適合較有冒險精神的人,它最大的好處,就是可省下大筆住宿費,尤其,近來倫敦飯店房間動輒400美元以上,房間大小卻如同鳥籠,相反的,透過精心挑選的異國房舍,居住品質不僅好多了,且可充分領略各國不同的在地家居文化,交換房屋當然划算多了。

加入網站會員 方便搜尋連絡

他建議,想要交換房屋,最方便的方式就是加入交換房屋網站會員,以目前世界三大中介網站:比利時的HomeLink(「嘉聯國際換房度假」,www.homelink.org)、美國的HomeExchange(www.homeexchange.com)以及瑞典的Intervac Internal(www.intervac.com)為例,雖需繳交年會100美元,但可提供合約諮詢,以及當地汽車保險等方面的服務,可說相當好用。

想交換房屋者,多會自己在網路上搜尋並直接進行聯繫溝通,但若不想花時間找,只要多繳60美元,便可得到HomeLink提供的即時房屋型錄。雷卡德表示,他以前也訂閱過這類產品,但上面的房屋資訊,多是一些最新加入的,網路上也搜尋得到,自己花時間在網路上搜尋例如「希臘小島屋子」,其實也挺有趣的。

不過,這種房屋型錄對計畫在暑假出國換屋度假者,還是滿有幫助的,因為,大部分人都在年初時便已敲定,年底時就相對冷清多了。這些型錄與網站,都附有房屋內外的照片和相關資料,而雷卡德坦承,房屋狀況與大小,以及附近有無文化觀光景點,多少會影響交換房子的意願。此外,房屋所有人的職業、電話號碼、子女年齡、以及如何前往等交通生活資訊,也多會公布。如果拒絕吸菸人士或攜帶寵物,最好事先註明。

雷卡德說,溝通聯繫時,總會有些遺憾,例如,你喜歡一棟歐洲房子,但歐洲人總希望在暑假交換房屋,而且一次長達4周甚至更久,這對忙碌的美國上班族而言,顯然是個難題。

在簽約前,有些細節需留意,例如你若要把汽車留在機場給對方,人家該如何拿到鑰匙?各自電話費又該怎樣算?

此外,你若先住過對方的房子,對方什麼時候要來住你家?如果對方沒空時,可否讓親戚朋友去你家住?為避免紛爭,最好在簽合約前要溝通清楚。

不厭其煩溝通 降低糾紛產生

雷卡德說,一般人最擔心的,就是房屋會遭汙損、破壞,但根據他過去經驗,他每次返家時,房子都整理得非常乾淨,一點也沒被破壞。HomeLink美國主管柯斯塔貝爾說:「太在意自己家的人,我認為不適宜加入這一族,因為,一天到晚擔心,根本無法好好享受度假。」

HomeExchange董事長卡辛斯強調,溝通過程雖然冗長沉悶,但卻非常重要,透過坦率的不斷溝通,雙方會逐漸熟悉,簽約時才可安心的把房子交給對方。他說,偶而會有人因生病或緊急事件臨時取消交換房屋,但機率並不高,「最大的問題,也是人們最常碰到的,其實是各人有不同的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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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的秋天,豔陽高照;澎湖的海鮮,肥美無毒,濃厚的澎湖人情味,讓遊客宛如投入阿嬤的懷抱。
  好玩的
  逛二崁聚落 輕鬆串門子
  昔日到西嶼二崁,是專程造訪三級古蹟陳家大厝,如今去二崁,發現澎湖聚落文化的再造樂趣,一整個下午鑽小巷、探門戶,大口吃猜嬸的土豆粿、喝大茶壺裡的杏仁茶,來到二崁就好像回到外婆的家。
  經過7年的持續再造,二崁變得不一樣了,本來只有陳家大厝一枝獨秀,如今有更多的建築恢復舊貌,甚至改得像古蹟一樣,加上藝術家的塗鴉創作,二崁村變成觀光村,但比純觀光更真實。
  沿著巷子,挨家挨戶,探頭探腦,就算不是小賣店而是純住宅,也歡迎遊客隨意參觀。路口的猜嬸半掩著臉,不想拍照上報,卻拼命推銷她的土豆粿。我問她是自己做的嗎?她從屋後拿出斑駁陳舊的木模,證明百分之百的純手工。
  ■走進尋常百姓的生活
  遊客走兩三步便在這家喝喝杏仁茶,再晃到對面拍攝石老石古石牆砌成的菜宅,循香找到當地人用天然植物製作的薰香,轉個彎兒,發現雜貨店裡異常醒目的南瓜包或紫菜包。
  這是個機能完整的小聚落,觀光客不但逛宅院,也輕鬆融入當地人的生活,了解澎湖小聚落的文化,例如:博物館、童玩館、褒歌館,以及海蟑螂、燕魟等養殖散居其間,若要深入認識,有人導覽,不妨事先向二崁協進會預約,洽詢電話:06-9982776。
  好玩的
  花菜干 人文懷舊餐館 迷人古早味
  跨上階梯,就像經過了一個時空隧道,回到阿嬤的時代,又舊又暗的老房子裡,到處塞滿了阿嬤捨不得丟掉的老東西,這就是「花菜干人文懷舊餐館」。
  目光隨便停在哪一個角落,便有令人瞠目結舌的老玩意兒,無論是一字排開的大同寶寶、青綠古樸的飯碗,還是從牆壁一路黏到天花板的黑膠唱片封面,甚至是滿桌櫃裡阿嬤時代流行的化妝品。
  「台灣古早味不能假假的,夠道地,才能找到記憶。」行事很低調的老闆陳又新,堅信成功是默默做、靠口碑。7年前我曾採訪過,如今花菜干古早味意象更濃烈,不是在裝潢而是在料理。
  ■嘗嘗在地人的生活智慧
  不是澎湖人,又沒有人解說,根本吃不出在地的古早味。長得像內臟的東西,原來是黏在石頭上的石鱉;煎蛋裡一片片鮮紅的熱狗,事實是煮過鹹水的小管;端上來的熱湯裡有拳頭大的彩球,這是醃泡過小管汁的紅龍西瓜,讓魚湯鮮醇回甘;愈嚼愈香的石魚巨乾,就是俗稱的八爪魚,不但曬得乾乾巴巴,並且一定要挑選淺海生長的,滋味特好。
  料理裡隱藏著澎湖人的生活智慧,賤價的小魚煮成罐頭滋味,在油水少的青菜裡加一把碾壓過的花生米,連白花菜都可以曬成菜乾,透過復水與快炒,變成花菜干的招牌,這是一頓感官狂喜,內心澎湃的古早味。
  好吃的 來福海鮮餐廳 在地人最愛
  「澎湖最好吃的石老頭炒酸菜在『來福』。」一直記著華陶窯窯主陳文輝的叮嚀,在黑夜裡驅車奔向馬公市區,過了晚上8時,「來福海鮮餐廳」依舊人聲鼎沸,拚酒喊拳不絕於耳。
  沒有裝潢的小店,靠的是便宜與實在,以及老闆顏文發的熱忱,雖然稱不上是澎湖老字號,卻是在地人最愛的海鮮餐廳。
  顏文發表示,21年前從6張桌子做起,如今隔壁、對面都變成自己的店面,算一算有26張大桌子,用餐時間沒有訂位一定吃不到。
  石老頭炒酸菜、酥炸紅新娘、金瓜炒米粉、海膽煎蛋、生拌石蚵,還有老闆免費奉送的一小碟招牌干貝醬,加起來不要1000元。
  ■花枝蝦餅 老闆得意作
  石老頭就是石老魚的頭,是鸚哥魚的一種,膠質厚,啃起來很過癮。」老闆說酸菜是澎湖特有的醃高麗菜,一經大火爆炒,發酵的酸味轉化為香氣,吃起來又脆又爽,剛好消解石老頭的黏膩。
  花枝蝦餅是今年發明的新菜,老闆拍著胸脯說,全澎湖沒有一家花枝丸做得比他的更純,所以酥炸的花枝蝦餅裡有一粒粒真材實料的花枝丁,咬起來又Q又香。
  好吃的 清心飲食店 總統級美味
  最近這幾年只要一想起「清心飲食店」老闆呂九屏佝僂著背,站在小紗門前送往迎來的模樣,就忍不住打通電話問問85歲老先生的身體狀況。呂九屏是前總統蔣經國的民間友人,他不認識我,我卻有當經國先生的感覺。
  今年又一次上門,發現清心的招牌變了,簡單而豐富的色彩,遠看就很搶眼,原來清心不但由第2代接手餐廳經營,第3代也參與形象設計,現在登門或許很難看到老先生的身影,但清心的滋味,還是獨特出眾。
  「我爸爸在日據時代跟日本人學過料理,所以懂得運用和風突顯海鮮。」呂九屏的女兒呂滿說,在跨海大橋未開通前,清心只是間小麵攤,大橋一通,民國六十五年蔣經國前來視察,觀光客出現,日子便轉好。
  ■石蚵招牌菜 百吃不膩
  清心賣海鮮,一賣40年,幾乎不休息,夏天天氣好,貨源充足,生魚片種類很多,水針、海鱺、石老、紅甘多是野生。至於老爸發明,全澎湖都做同一個味道的石蚵,還是清心的招牌,呂滿說,每天雇用 3名歐巴桑在退潮時敲擊岩岸,取出有如小姆指頭大小的石蚵,滑嫩飽滿,入口爆漿,佐以酸甜嗆的大量醬汁,一瞬間消除澎湖的烈日狂風。
  客人百吃不膩的還有炸大蝦、金瓜炒米粉、生海膽等,清心美味的表現既豪放又直接,誰來作客都一樣。
  澎湖海鮮餐廳相關資訊
  ★清心飲食店/澎湖縣西嶼鄉池東村77之2號/06-9981128/10:0 0~19:30
  ★來福海鮮餐廳/澎湖縣馬公市新村路43號/06-9262249/10:00 ~14:00和16:30~21:00
  ★花菜干人文懷舊餐館/澎湖縣馬公市東文里4之2號/06-921624 5/11:00~14:00和17:00~21:00

會蠻想去的,澎湖啊(遠目),還買得到文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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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6-oktoberfest1
德國南部大城慕尼黑舉世聞名的十月啤酒節,過去十六天吸引了六百二十萬名酒客,一共乾掉六百七十萬杯容量一公升的啤酒,終於在今天風光落幕。

每年一到「特瑞絲草坪」公園舉辦的十月啤酒節,慕尼黑當地民眾就喜歡身著皮褲和長裙等巴伐利亞的傳統服飾,擠進當地六大啤酒廠設置的十四座大帳篷,坐在木製的長板凳上猛灌啤酒。

啤酒節每年平均吸引超過六百萬名訪客,其中四成來自國外,十六天一共創造十億歐元(約新台幣四百六十億元)的營業額。大帳篷內最多一萬人同時暢飲啤酒,尤其到了傍晚所有酒客載歌載舞狂歡慶祝,規模十分壯觀,堪稱是全世界規模最大的民俗節慶。

主辦單位統計,今年堂堂進入第一百七十四年的慕尼黑啤酒節,參加的人數雖然比去年少了三十萬人,不過一共乾掉六百七十萬公升的啤酒,吃掉一百零四頭的牛,全都破了往年的紀錄。

不過啤酒節期間,慕尼黑到處可見搖搖擺擺的醉漢,許多人因為不勝酒力而嘔吐或醉倒在路邊,造成消防人員相當大的負擔。

巴伐利亞紅十字會表示,過去十六天內出動救護車,一共抬走五百六十五具「啤酒屍體」,救治八千名醉漢,數量和往年相當,因此今年的啤酒節堪稱平靜。

【2007/10/07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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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板到天花板架起三層臥舖床位,這看起來像是學校宿舍或是軍艦官兵休息區,但英國媒體報導,德國漢莎航空公司考慮在長程航班引進臥舖經濟艙,如果成真,將是航空業首次提供經濟艙乘客床鋪而非座位,長途旅程也將更舒適。

英國「每日郵報」報導,三層臥舖床以人字型方式排列,用意在於讓最多人有機會躺上床小憩一番。

該報說,這種飛行時躺下的「臥舖艙」服務將從巨型空中巴士A380飛機開始,讓預算不足的乘客搭飛機時有機會躺平休息,這在過去還是商務艙與頭等艙乘客的專利。

該報說,這項構想的細節於昨天出爐,將大幅改變洲際航空運輸的面貌,航空公司也稱讚顧客上網接受調查時做出的回饋鼓勵了公司。

該報訪問漢莎航空發言人羅倫茲女士說:「我們將分析調查的結果,接著決定是否繼續推動。但初步結果非常正面。」

該報說,多數航空公司長途航線提供可平躺的座位,但僅供頭等艙與商務艙乘客。經濟艙乘客必須窩在規格一致的斜倚座位上渡過長途飛行,常因此造成身體虛弱的乘客出現致命的深度靜脈栓塞。

該報說,到目前為止航空公司不願意在經濟艙引進可完全平躺的座位,因為他們需要更多空間,但這也造成乘客流失,獲利降低。

該報說,但藉由一個接一個堆疊架設的床鋪,航空公司可充分利用機艙內乘客上方過去完全用不到的空間。

該報說,漢莎航空針對特定消費者進行調查,了解這個構想是否可行,其中也公布三層臥舖的電腦繪製畫面。

該報說,航空公司還不願意公布正式圖片,不過內容顯示將沿著飛機兩側以對角方式排列三層臥舖床位,也就是以人字型排列。較寬的中央走道也會再安排兩排臥舖床位。

密集的臥舖床位讓航空公司可以容納足夠乘客,跨夜飛行時提供乘客一夜好眠,收費毋須高達三千英鎊,僅比經濟艙多出約一百二十英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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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體驗在古蹟裡喝新鮮啤酒的感受嗎?台灣菸酒公司今年夏天再創行銷奇招,從7月起對外開放全國唯一的古蹟啤酒廠(原建國啤酒廠)內的倉庫,並取名為「346倉庫」,讓消費者有機會在全台最古老的啤酒廠內,暢飲當日最新鮮的生啤酒,並欣賞熱力四射的樂團演出。

位於台北市八德路與建國北路交叉口的台北啤酒工場(原建國啤酒廠),是國內第一個古蹟連同生產線「活化保存」的啤酒廠。台灣菸酒公司總經理賴舜堂指出,建國啤酒廠為市定古蹟,今年5月中旬復工生產後,也成為台北市第一個活古蹟保存的文化資產,為了讓民眾有機會在古蹟啤酒廠倉庫喝上青生啤酒,特別將歷史悠久的346啤酒倉庫,轉型成為現代的復古啤酒屋,提供民眾一個休閒娛樂的好去處。

賴舜堂表示,在美國和加拿大有許多啤酒倉庫皆改建成啤酒屋或餐廳,讓消費者可以享受喝新鮮生啤酒的樂趣,因而促使台灣菸酒公司提出在「古蹟啤酒廠倉庫喝上青生啤酒」的構想。賴舜堂指出,若試營運成果佳,未來還計畫經營餐廳,並逐步對外開放經營烏日、竹南和善化等啤酒廠,讓全台各地的民眾都有機會體驗在啤酒倉庫內享受喝生啤酒的樂趣。

「346倉庫」原為台北啤酒工場的成品倉庫,現已規劃成為餐飲、娛樂、消費,以及文化與休閒等複合式空間。台灣菸酒公司特別從7月13日至8月26日,每周五、六、日的晚間7點至10點,舉辦「夏季上青嘉年華」活動,現場除了提供最新鮮的台灣生啤酒,讓民眾品嚐上青的好滋味之外,並販售柚醋冰竹筍、和風蟹肉沙拉等數十種美味可口的下酒菜,另外,還邀請樂團於現場表演,享受好佳餚、聆聽好音樂。

賴舜堂指出,建國啤酒廠目前也開放預約參觀生產線,讓民眾可以透過參觀導覽,了解「唯一在地上青ㄟ台灣啤酒」的歷史發展,並一窺啤酒廠內最著名的紅樓和綠樓古蹟。活動詳情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nv.com.tw/2007beer。

台啤秘訣:蓬萊米飄香

台灣啤酒是唯一真正本土在地的啤酒,也是目前市占率第一的啤酒,其特色除了將每日生產出最新鮮的台灣啤酒,以最快的速度運送到全台各銷售通路,保留「上青」的口感之外,台灣啤酒真正好喝的原因來自於其成分含有蓬萊米,因而更符合國人的口味。

台灣菸酒公司總經理賴舜堂指出,因加入20%蓬萊米,讓啤酒更清香,喝起來相當香甜,所以與台灣消費者的口感吻合,銷售量才會持續保持第一,市占率高達 80%,去年營收突破250億。賴舜堂表示,台灣釀酒的技術可說是全球屬一屬二,日前台灣啤酒參加比利時品評會時,獲得世界特等金質獎,評審皆讚台灣啤酒的製造技術已達世界水準。

創建於1919年的台北啤酒工場,前身為「日本高砂麥酒株式會社」,是日治時代台灣唯一的啤酒工廠,曾與日本北海道札幌啤酒廠齊名,更是台灣唯一具歷史價值的啤酒工廠,也是台灣啤酒「上青」的發源地。賴舜堂表示,一般市售的罐裝啤酒有時難免會喝到出廠一星期以上的產品,但若到346倉庫來飲用啤酒,保證絕對是當日從儲酒庫拉出來最新鮮的生啤酒,口感清甜,讓人愛不釋手。

※聯合新聞網提醒您 喝酒不開車

【2007/07/09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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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體驗在古蹟裡喝新鮮啤酒的感受嗎?台灣菸酒公司今年夏天再創行銷奇招,從7月起對外開放全國唯一的古蹟啤酒廠(原建國啤酒廠)內的倉庫,並取名為「346倉庫」,讓消費者有機會在全台最古老的啤酒廠內,暢飲當日最新鮮的生啤酒,並欣賞熱力四射的樂團演出。

位於台北市八德路與建國北路交叉口的台北啤酒工場(原建國啤酒廠),是國內第一個古蹟連同生產線「活化保存」的啤酒廠。台灣菸酒公司總經理賴舜堂指出,建國啤酒廠為市定古蹟,今年5月中旬復工生產後,也成為台北市第一個活古蹟保存的文化資產,為了讓民眾有機會在古蹟啤酒廠倉庫喝上青生啤酒,特別將歷史悠久的346啤酒倉庫,轉型成為現代的復古啤酒屋,提供民眾一個休閒娛樂的好去處。

賴舜堂表示,在美國和加拿大有許多啤酒倉庫皆改建成啤酒屋或餐廳,讓消費者可以享受喝新鮮生啤酒的樂趣,因而促使台灣菸酒公司提出在「古蹟啤酒廠倉庫喝上青生啤酒」的構想。賴舜堂指出,若試營運成果佳,未來還計畫經營餐廳,並逐步對外開放經營烏日、竹南和善化等啤酒廠,讓全台各地的民眾都有機會體驗在啤酒倉庫內享受喝生啤酒的樂趣。

「346倉庫」原為台北啤酒工場的成品倉庫,現已規劃成為餐飲、娛樂、消費,以及文化與休閒等複合式空間。台灣菸酒公司特別從7月13日至8月26日,每周五、六、日的晚間7點至10點,舉辦「夏季上青嘉年華」活動,現場除了提供最新鮮的台灣生啤酒,讓民眾品嚐上青的好滋味之外,並販售柚醋冰竹筍、和風蟹肉沙拉等數十種美味可口的下酒菜,另外,還邀請樂團於現場表演,享受好佳餚、聆聽好音樂。

賴舜堂指出,建國啤酒廠目前也開放預約參觀生產線,讓民眾可以透過參觀導覽,了解「唯一在地上青ㄟ台灣啤酒」的歷史發展,並一窺啤酒廠內最著名的紅樓和綠樓古蹟。活動詳情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nv.com.tw/2007beer。

台啤秘訣:蓬萊米飄香

台灣啤酒是唯一真正本土在地的啤酒,也是目前市占率第一的啤酒,其特色除了將每日生產出最新鮮的台灣啤酒,以最快的速度運送到全台各銷售通路,保留「上青」的口感之外,台灣啤酒真正好喝的原因來自於其成分含有蓬萊米,因而更符合國人的口味。

台灣菸酒公司總經理賴舜堂指出,因加入20%蓬萊米,讓啤酒更清香,喝起來相當香甜,所以與台灣消費者的口感吻合,銷售量才會持續保持第一,市占率高達 80%,去年營收突破250億。賴舜堂表示,台灣釀酒的技術可說是全球屬一屬二,日前台灣啤酒參加比利時品評會時,獲得世界特等金質獎,評審皆讚台灣啤酒的製造技術已達世界水準。

創建於1919年的台北啤酒工場,前身為「日本高砂麥酒株式會社」,是日治時代台灣唯一的啤酒工廠,曾與日本北海道札幌啤酒廠齊名,更是台灣唯一具歷史價值的啤酒工廠,也是台灣啤酒「上青」的發源地。賴舜堂表示,一般市售的罐裝啤酒有時難免會喝到出廠一星期以上的產品,但若到346倉庫來飲用啤酒,保證絕對是當日從儲酒庫拉出來最新鮮的生啤酒,口感清甜,讓人愛不釋手。

※聯合新聞網提醒您 喝酒不開車

【2007/07/09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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