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規定內.只有授權主管機關.在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並無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規定: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2::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如果是經立法院休法通過並經總統公布.那才是大法規定的準則.我才會認了.不然目前的[內政部 令]是違反規定.

一::陳情
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內政部在沒有法源依據下.濫用[ 內政部 令 ]96年9月3日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
在上述大法內.並無此法律條文.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二::再陳情
如果不准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96年9月3日以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3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 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以上,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政策大變.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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