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統治階級對犯罪者使用的五種刑罰手段的總稱。有關五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尚書·舜典》:「流宥五刑」。「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 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又《大禹謨》:「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皋陶謨》還記載,有一次皋陶問禹:「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吾言底可行 乎?」禹說:「女言致可績行」(《史記·夏本紀》)。五刑的具體名稱,見於《尚書·呂刑》的為:墨、劓、剕、宮、大辟(見死);見於《周禮·秋官·司刑》 的為墨、劓、宮、刖、殺。

  五刑起源於何時,眾說不一。從文獻記載和考古發掘來看,中國從夏代開始進入階級社會,建立起奴隸主專政 的國家,就開始有了刑罰。漢應劭《風俗通》說:「夏禹始作肉刑。」《國語·魯語上》說:「昔禹致群神於會稽之山,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說明禹已開始 用刑罰手段,懲罰遲到的防風氏。《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漢書·刑法志》也說:「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夏代刑罰 的具體情況已不可考。商代的刑罰則略詳於夏代,墨、劓、剕、宮、大辟等在古文獻和甲骨文中都有記載。西周的刑罰制度,據《周禮·秋官》說:司刑之職「掌五 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這是周初的情況。到穆王時期,由於階級鬥爭尖銳,統治階級內部矛盾也進一步 激化,於是命甫侯「作修刑辟」,定:「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這次修訂比原來增加了 500條,但五刑制度未變。從文獻資料看,西周已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宮、大辟五種刑罰。
西漢初,封建統治者為了發展生產、增加勞動力以 及緩和階級矛盾,從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出發,曾宣佈廢除肉刑,以笞、杖來代替。雖然終漢之世,肉刑並未真正廢除,但是,夏、商、周以來的傳統五刑制度,已開 始發生變化。封建地主階級從他們的統治經驗中認識到,即使犯罪者受到懲罰,又使其保持勞動能力,比單純地切斷肢體、割裂肌膚更為有利。所以自漢代以後,歷 魏、晉、南北朝,不斷有關於除、復肉刑之議,並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至北齊,已確定鞭、杖、耐(後為徒刑)、流、死為五刑。到封建制高度發展的隋、唐時 期,商周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制度,終於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這是中國古代刑制史上的一個重大變化。這一變化標誌著中國古代 刑罰制度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的階段。新的五刑制度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
五刑
   中國古代對罪犯使用的五種刑罰的總稱。中國自夏代就開始有了刑罰,商代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在古文獻和甲骨文中都有記載,到西周已較普遍施行。西漢 初曾廢除殘傷肢體的肉刑,以笞、杖代替。雖至漢末肉刑並未真正廢除,但傳統的五刑制度已開始發生變化,歷魏、晉、南北朝,不斷有關於廢除和恢復肉刑之爭, 並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 。到隋、唐時期,商周以來的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制度,終於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墨 在罪犯面部、耳後、頸項、手臂上刺刻後塗以墨的刑罰,是最輕的刑罰。戰國時秦稱為黥刑,廣泛適用,並與其他刑罰相結合。漢文帝廢肉刑時,黥刑被廢。魏晉南 北朝時期間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監十四年(515)再度被廢 。隋唐無此制。五代後晉恢復黥刑,改稱刺字,並與流刑結合使用,稱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對象、部位、形狀各代不盡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廢。



   劓 割掉鼻子的刑罰。重於墨刑,輕於剕刑。起源於夏,周代廣泛適用。戰國及秦時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漢初亦沿用劓刑。漢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 北朝時,劓刑尚間或使用。隋以後不見於刑典,只有金國早期對於犯重罪的贖刑者(見贖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別於一般平民。



   剕 斷足的刑罰。也稱刖刑。重於劓刑。春秋戰國時普遍施用。齊國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現「屨賤踴貴」現象,踴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漢初,罪重者斬右趾,罪輕者 斬左趾。漢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為笞五百,刖右趾為棄市。至漢景帝時,又下令應棄市的犯人,如願意刖右趾,可以聽許,廢除的刖刑又被恢復。自魏晉以後,律 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但間或亦有實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斷右趾作為減死罪的刑罰。  宮 男子割勢、婦人幽閉的刑罰。始於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襲用,秦、漢時亦稱腐刑、蠶室刑、陰刑。男子割勢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閉,古有兩說。一說為禁閉 於宮 ,另一說為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使胃腸下垂,壓抑子宮墮入膣道,以妨交接。宮刑最初用以懲罰淫罪,後來也適用於謀反、謀逆等罪,並擴大到連坐的犯人子女。 秦統一六國後曾大量適用。漢文帝除肉刑而宮刑不廢。漢景帝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自漢至南北朝時期,宮刑時存時廢,到隋開皇(581~600)初年正式廢除 。後來遼穆宗應歷十二年(962)又一度恢復,以後各朝律令沒有宮刑。





大辟





即死刑。其名稱和執行方式各代不盡相同。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踣、罄、轘、辜等。戰國及秦有鑿顛、鑊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 斬 、棄市等。漢初以腰斬、棄市、梟首為主。北魏有轘、腰斬 、殊死(斷頭)、棄市四等,後改為梟首、斬、絞三等。北齊 、北周因襲不改。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大抵倣傚隋律,此外,還有不載於律書的凌遲(即分割犯人的肢體)。遼初還有投懸崖、射鬼箭、五車轘、 生瘞(活埋)、炮擲等目。金代有擊腦。此外,歷代還有法外酷刑,如棒殺 、剝皮、醢。









用竹板或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罰。在奴隸社會已廣泛使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規定。漢文帝除肉刑時,用笞來代替肉刑。漢景帝時因笞刑過 重,減笞500為300,300為200。後又改300為200,200為100 。同時定《箠令》,規定以竹代小荊,削平其節;笞臀部,中途不得更換行刑人。魏晉時,婦女受笞刑笞背。南北朝時的杖刑,實際上即隋以後的笞刑,且多作為流 刑、徒刑的附加刑,其數在200以下,數量不等。隋改鞭為笞,分為10、20、30、40、50五等,並皆可用銅贖。唐沿隋制,並規定受刑人腿 、臀分受,亦允許自願背、腿分受者。宋沿唐制,亦分笞為五等,但允許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遼無笞刑 ,但有木劍、大棒擊背,類似笞刑。金國舊制,輕罪笞以柳條。元代笞刑分7、17、27、37、47、57六等。明、清笞刑沿襲唐、宋制,分五等,可贖刑。









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起源甚早,《尚書·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記載。漢、魏 、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時把杖刑列入刑書 。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並列,為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制,依杖數分等,並均允許以金贖 。隋代廢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代杖刑同隋。唐律規定,杖皆削去節目;決杖者,背、腿、臀分 受。宋沿唐制,亦分五等,並將杖刑作為附加刑。遼、金、元也均有杖刑規定 。明、清杖刑依唐、宋制,至清末,杖刑廢。











即徒刑,並強制服勞役。起源很早。商代就有牢獄「圉」,周代除死刑外,其他處肉刑的罪犯都須服勞役,為當時五刑的附加刑。秦、漢根據勞役的性質、徒刑期限 和有無附加刑,分徒刑為若乾等級。魏晉以「髡」、「耐」(為徒刑犯人剃髮、剃鬚)作為徒刑的制度,並以此作為徒刑名稱。北魏徒刑按勞役年限分為各種等級, 因此又稱年刑。北齊時由於有附加刑「耐」,也稱「耐罪」。當時除「耐」外,還附加鞭 、笞 ,有的還須帶刑具「鉗」 。北周開始正式稱「徒刑」,並附加鞭、笞,允許以金贖罪。隋唐徒刑作為五刑之一,亦分五等,刑期為1~3年,每等之間相差半年,且不附加笞、杖,准許以銅 贖刑。五代基本沿用唐制,但恢復了加杖制,實際上是一罪兩刑。宋代實行折杖制度,即折減笞杖數目 ,杖後不再服勞役 。遼代有終身刑 ,還加杖,並「黥面」。金代徒刑與唐、宋同,唯將五等改為七等。元代徒刑又分為五等,並附杖刑。明、清徒刑基本相同,即分為五等加杖,准許以錢贖。









把罪犯押解到邊遠地方服勞役或戍守,不得離開該地區的刑罰。流刑刑名最早見於《尚書·堯典》:「流宥五刑」,作為對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寬宥的一種刑 罰 。流刑的名稱,歷代不同,有時稱放、遷、徙。北魏流刑沒有遠近差別。北齊正式將流刑列為五刑之一,亦無里程之差 。到北周 ,流刑從流至距皇畿2500~ 4500里分為五等 ,也有時間限制,最長為六年。隋代流刑分三等,也稱三流。應配者分別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唐代流刑亦分三等,其裡數比隋代 流刑各加1000里,其居作期限則縮短為一年。役滿編所在為戶,謂之「常流」 。此外,有役三年者,謂之「加役流」。唐代流刑許以銅贖 。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與唐代相同,但附加脊杖。元代沒有流刑。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並可用銅贖。清代流刑與明相同。









即死刑。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基本倣傚隋律,但自五代始有為凌遲。遼代將凌遲定為正式刑名,將死刑定凌遲、斬、絞三等。元代同。明、清法定死刑雖僅斬、絞兩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殺。
劓 中國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種刑罰。《周禮·秋官·司刑》鄭康成註:「劓,截其鼻也。」劓最早見於甲骨文,從刀從自,「自」是鼻的古字,「龅」象徵用刀割鼻,也 就是劓刑。劓刑重於墨刑,而輕於剕(刖)刑。劓刑在周代適用的範圍甚廣,史稱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時增至千條。春秋戰國時期,劓刑仍被沿用。《左傳· 昭公十三年》記載,楚「公子比為王……使觀從從師於乾谿,而遂告之,且曰:『先歸復所,後者劓』。」秦孝公時,商鞅之法,「行之四年,公子虔復犯約,劓 之」(《史記·商君列傳》)。劓刑在戰國及秦也用作懲罰士兵的刑罰。《商君書·境內》載,凡攻城之戰,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環,賭諫黥劓於城下。」劓刑 有時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如《秦簡·法律答問》載:「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漢初亦沿用劓刑,文帝除肉刑,「當劓者,笞三百」,始以 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時,劓刑尚間或使用。隋以後不見於刑典,唯金國早期對於犯重罪的贖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別於一般平民(《金史·刑法 志》)。



  中國古代斷足的刑法(見五刑)。也稱刖刑。《殷墟書契前編》中有字,象徵一人拿鋸鋸斷另一人的足。可見 殷代已有此刑。《國語·魯語》載:「中刑用刀鋸」。韋昭注:「割劓用刀,斷截用鋸。」又《漢書·刑法志》顏師古注引韋昭曰:「鋸,刖刑也。」《說文·耳 部》「聅」字引《司馬法》曰:「中罪刖」。一說剕為臏刑或髕刑,是切去膝蓋骨的刑罰,與斷足的刖刑不同。

  刖刑在春秋戰國時普遍施 用,文獻中有很多記載。齊國由於受刖刑者多,曾出現「屨賤踴貴」的現象。踴就是義足。魯國有「兀者」王駘,又有「兀者」叔山無趾。李頤集解:「刖足曰 兀。」鄭國「厲公刖強拐……君子謂強拐不能衛其足。」楚國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和乃「抱其璞而哭於楚山之下」。「衛國之 法,竊駕君車者罪刖。」以上是齊、 魯、 鄭、楚、衛等國都有刖刑的記載。秦有刖刑,稱斷足,或稱斬趾。《秦簡·法律答問》說:「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漢初沿秦制,有刖左趾與刖右趾。漢 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為笞五百,刖右趾為棄市。至漢景帝時,又下令應棄市的犯人,如願意刖右趾,可以聽許,廢除的刖刑又被恢復。自魏晉以下,律典中已無刖 刑的規定。但間或亦有實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斷右趾作為減死罪的刑罰。
轉櫻桃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砂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