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google」正式被收錄進美國《韋氏大學字典》,成為美式英語字彙。對於網路搜尋引擎巨人Google公司,一般人會認為,該公司應該會樂見媒體大幅報導這件事,其實不然。

《華盛頓郵報》就收到 Google商標律師來函,顯然是對上月所刊文章當中的一段敘述感到不悅。這段文字寫著:「 Google這個字現在與其他少數專有名詞並列,它們都已從一個獨特產品,變成整個產業的代名詞──原屬性商標(generic trademarks,或譯為通用描述性商標,其商標顯著性弱,商標所受到的保護範圍較窄)」。
Google律師的來函就警告說,對Google的這種描述是genericide(把商標名變成普通名詞),應該予以避免。急於保護自家商標的公司每天會發出類似的郵件,譬如:Wham-O公司就希望文字工作者不要用「Frisbee」來指飛盤,而要說是「plastic flying disc」。另外,還有避免用「Palm」(掌上型電腦),而要說是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PDA,個人數位助理)。Google公司還特別附上該公司名稱用法適當與不當對照表。例如:

「適當用法:他在Google搜尋引擎上搜尋自己的名字(ego-surfs),看看他的名字是否出現在搜尋結果。不當用法:他googles自己(googles himself)。

適當用法:我在Google搜尋引擎上搜尋(ran a Google search)舞會上那個人的資料。不當用法:我上網搜尋過(googled)那個辣妹(hottie)的資料。

華盛頓郵報除認為一家大公司在正式信函用「辣妹」這個字眼是否適當有待商榷之外,最令他們吃驚的是,Google公司的這封商標投訴信居然是手寫地址並透過實體郵件寄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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