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年9月10日,有艘懸掛英旗的華人商船「亞羅號」,停泊在廣州黃埔。12名華籍船員與5名印度籍船員上岸後,與村民發生鬥毆,造成一村民死亡。
兩廣總督葉名琛見民情激憤,受理該案後就令「亞羅號」交出一名水手來抵命,英國船長當然不理會這種奇怪的「中國法」。葉名琛就令廣東水師官兵登船搜查「鴉片與盜匪」,拔去英旗,並拘捕了船上的12名華籍船員。英國駐廣州領事巴夏禮聞訊,要求將被捕諸人送回原船,並賠償該船損失,葉名琛拒絕了。
12日,葉名琛迫於壓力,同意釋放其中9名水手,但巴夏禮拒絕。他要求送回全部水手,交還該船,向英國道歉,並保證不再發生此類事件。16日,葉名琛拒絕巴夏禮的要求。18日,英國全權特使兼香港總督包令,也致函警告葉名琛。
22日,巴夏禮到香港會晤包令後,次日即向葉名琛提出「限24小時內送回水手,賠禮道歉,否則攻城」。24日,葉名琛迫於英國領事的壓力,將所捕12名水手全部送到英國領事館,但仍不願道歉,巴夏禮於是拒絕接受。
25日,英國海軍司令西馬米葛里攻進廣州,葉名琛「不戰、不降、不避、不談」。粵民為洩憤,竟縱火焚燒美法英商館,殃及十三行皆成灰燼,入城的英軍也焚燒洋行附近住家報仇,飽掠之後撤退,接著葉名琛又以「大捷」上奏清廷。巴夏禮以釁端已開,就回報英國請速派大軍來中國「保護僑民」,也聯絡美法諸國共同行動。
亞羅船事件傳到倫敦後,英國首相巴麥尊趁機鼓動對華戰爭,但國會中卻有不少議員認為沒有必要開戰,結果上議院通過的對華用兵軍費案,竟被下議院否決,巴麥尊遂解散下議院,召集新國會,始得多數票通過,改派額爾金為特使,率海陸軍東來,於隔年七月到達香港,「英法聯軍」之役就此展開。
從歷史來看,「領事裁判權」實在是中國對外不平等條約中,最令國人難以接受的恥辱。但我們回過頭來看,中國這種「特有」的司法制度,和一些匪夷所思的官僚行徑,卻很少被國人所知。這些歷史留下來的「特色」,至今也依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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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網友不解,中國政府對台灣人民的「友善」,讓大陸人民都感到「吃味」。為了名義上的「統一」,中國政府「一國兩制」的優惠越放越寬。但台灣政客為了選舉,要故意挑動兩岸關係的緊張來火中取粟,這還可以理解;然而為何兩岸越交流,台灣民意測驗中「統消獨長」的趨勢,卻越來越明顯。
理論上台灣人民都是移民後裔,比起大陸上土生土長的人民,應該更不會有特定的意識型態。何況兩岸大多都是漢族,「統消獨長」的趨勢究竟從何而起?我就不得不提到一次最關鍵的轉捩點:千島湖事件。
1987年蔣經國死前,同意台灣同胞赴大陸「探親」,而且對「探親」的限制很寬,讓本省人也得以掛「探親」羊頭,賣「觀光」狗肉。兩岸一時之間,水乳交融的極為密切,也可以解釋為何千島湖事件中罹難的24名台灣旅客,都是「無親」可探,純粹「觀光」的本省人。
老實說,千島湖事件之前,中國政府對台灣同胞的「優待」,實在令台灣人感動;所以會在1989年六四事件之後,各國觀光客都卻步不前,唯有台灣同胞前仆後繼的湧入大陸。
90年代初期,幾名台灣觀光客在山西,相繼遭到扒竊集團「乾洗」,當地政府竟將成員逮捕後,不分首從,一律槍斃。雖然法院這樣的量刑太重,連原本遭竊的台灣人都看不下去,後悔自己不該報案。
但中國政府不願背負「欺負台灣人」的心態,在這案例中也是充分流露。我認為:指責中國官員草菅台灣人命是言過其實,相反的,為了「統戰」,草菅大陸小偷的人命才是事實。
當時兩岸之間關係的密切,確實是與時俱增;連堅持台獨的基本教義派,也都知道台獨只是一種立場的表達,但在台灣永遠是少數的。然而中國政府一切的善意,竟然就由一個原本單純的刑事案件,成為浙江省政府官員口中堅稱的「意外」,最後竟成了兩岸統獨消長的轉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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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湖事件(1994年3月31日)爆發前,2月底台灣民意測驗中,認為「自己是台灣人」29.1%;認為「自己是中國人」24.2%;認為「自己既是台灣人又是中國人」43.2%;其餘是不知道或拒答。
但在千島湖事件發生後不久的4月底,同樣的民意測驗,認為「自己是台灣人」增加為36.9%;認為「自己是中國人」減少為12.7%;認為「自己既是台灣人又是中國人」45.4%;其餘是不知道或拒答。
同樣的民意測驗裡,千島湖事件爆發前的2月底,「支持獨立」12.3%;「支持統一」27.4%;「維持現狀」44.5%;其餘是不知道或拒答。
千島湖事件發生後不久的4月底,「支持獨立」增加為15.5%;「支持統一」減少為17.3%;「維持現狀」54.5%;其餘是不知道或拒答。
千島湖事件對台灣人的自我認知與統獨趨勢,影響之大實在是歷史之最。當年台灣赴大陸的人數,從1,541,628,遽降到1,152,084人次。後來幾年雖然人數又開始增加,但統消獨長的趨勢卻仍然難以逆轉了。
殺害觀光客的刑事案件,即使上了國際新聞,最多也只是一天的時間。至於會演變成像千島湖事件這樣「歹戲拖棚」,那就像一百多年前的「亞羅號」事件一樣,沒有中國這種「特有」的司法制度,和一些匪夷所思的官僚行徑,根本不可能會出現這種種親痛仇快的悲劇。
2004年,台灣女學生蕭任喬,在日本富士山被渡邊高裕姦殺;1990年,日本女學生井口真理子,在台灣台南被劉學強姦殺。但台日雙方人民都沒有因此遷怒對方國人,富士山與台南居民,還都自動募捐給受害者家屬慰問金,表達對傷心家屬的歉意。
很多大陸網友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台灣與日本的人民,不會因這種「傷天害理」的案件而相互抱怨,卻對千島湖事件耿耿於懷。這就要從千島湖事件發生後,浙江省政府一連串「令人費解」的動作開始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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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31日,24位台灣旅客乘坐「海瑞號」在千島湖觀光時,與6名大陸船員及2名大陸導遊,共32人在船艙內被燒死。浙江公安當局堅稱,這是「意外事故」。
4月2日,罹難者家屬趕赴現場後,浙江省政府除禁止媒體採訪外,更以四至五倍的人力監視台灣家屬,嚴禁台灣旅行業代表到現場勘察及攝影拍照,引起台灣方面的懷疑。
根據浙江省政府對家屬的簡報,罹難者全體橫屍於三層船艙的底層,上半身已燒焦炭化,下半身卻幾乎都沒有損傷,以火災來說不但不自然,而且包括船員無人逃脫,更加深了家屬們的懷疑。
4月5日,台籍罹難者家屬要求運屍回台,也希望登上海瑞號檢視船身,但都遭拒絕。浙江省副省長劉錫榮原本代表中國官方「安慰」家屬,卻在電視鏡頭前,僅僅因台灣家屬希望看死難的親人最後一眼,劉副省長竟然覺得蒙羞受辱,憤然退會。臨走前還板起面孔,打著官腔:「沒辦法再和你們這些家屬談下去了」。
劉副省長的冷血高傲,不准千里迢迢來的台灣親屬探視親人遺體,而罹難者的行李等遺物又全部失蹤,並且船殼彈孔累累,家屬更加懷疑「內情」不單純,確定浙江當局蓄意隱瞞事實。
隨後浙江當局在未經家屬的同意下解剖遺體,也不准家屬閱讀驗屍報告;於是家屬串連靜坐抗議,而浙江當局索性將家屬全部軟禁在旅館中,並切斷所有對外聯繫管道,還要求「一定要同意政府代為將屍體火化」。一星期後,罹難者家屬同意屍體火化,才被允許帶著骨灰離開浙江。
4月6日,罹難者遺體被運到桐廬火化。同一天,台灣立法院的各黨派立委,紛紛要求刪除兩岸交流的預算和中止兩岸談判,並要求宣佈大陸是「高度危險旅遊地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認為大陸當局處理的態度是:「於法不合,於理有虧,於情何忍」。
4月8日,罹難者家屬代表在向媒體指出,大陸公佈的「千島湖慘案」內情太不合理。浙江當局的做法引起兩岸關係緊張,各地華人譴責中國「野蠻」的聲音越來越大,《華爾街日報》則乾脆明說:「許多台灣人相信中共當局正粗劣的掩蓋一場集體謀殺。」
4月9日,悲痛的家屬帶著骨灰,搭乘中國東方航空公司B-2172飛機自杭州飛香港轉機回台,下機後在中正機場立刻發表聲明,表示死者的善後處理方式,他們是在非自由意願下被迫選擇的。但浙江省報紙、電台還是一致報導:「台胞對善後處理表示『滿意』。」
4月12日,台灣的陸委會主委黃昆輝,向國際媒體提出「千島湖事件12項疑點」。新聞局也對對外籍記者公佈「千島湖事件始末及輿論看法」說帖。另外又向國際法庭提出集體訴訟,協請國際刑警組織共同辦案,並向世界各國遞交事件分析和聲明。進而全面停止組團到大陸旅遊,暫時凍結兩岸文教交流和投資經貿活動。
儘管台灣同胞(包括海外華人與許多良心未泯的大陸人)都對浙江當局不合情理的做法感到憤慨時,中國的報紙與對台官員,仍然一口咬定是「意外火災事故」,一連十幾天,在種種質疑下毫不鬆口。從《人民日報》海外版來看:
(1)新華社杭州4月7日電:海瑞號遊船「火災事故」遇難台胞親屬來到現場......
(2)新華社杭州4月9日電:淳安縣海瑞號遊船發生「起火燃燒事故」......
(3)新華社杭州4月12日電:唐樹備今天下午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發生千島湖「火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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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慘案發生後18天,也就是罹難者屍體(刑案中最重要的證物)被浙江省政府「依法火化」11天後,浙江省公安機關又忽然宣佈:「千島湖海瑞號遊船失事,系一起『特大搶劫縱火殺人案』。」
4月18日,國務院總理李鵬在出國前記者會上宣佈:「千島湖事件現已破案。兇犯已緝拿歸案。這是一重大刑事案件。我們將按『司法程序』嚴肅處理。」
4月21日,台灣海基會收到大陸海協會來函:「浙江省檢察機關已於本月19日批准,依法逮捕在千島湖海瑞號遊船上搶劫縱火殺人的案犯吳黎宏、胡志瀚、余愛軍。」
中國的中央政府,在事件發生後第22天,終於有了「遲來的回應」。外交部發言人吳建民說:「千島湖事件是在海峽兩岸交流中,發生的一個『突發刑事案件』。這是我們大家都不願看到的。不應因這一事件而人為地阻礙兩岸關係的發展。」
吳建民對「千島湖事件」所做的發言,其實是非常中肯與正面的。兩岸與世界各地有理性的人,應該也都能接受這樣的說法。可惜這個聲明足足晚了三個星期,台灣同胞與各地華人,都被浙江省政府一連串的「謊言」與野蠻的「焚屍」給嚇著了。
尤其副省長劉錫榮那句「沒辦法再和你們這些家屬談下去了」的經典名言,配上他那高傲猙獰的官僚臉孔,轉頭而去的霸王身段,雖然事過境遷十年,台灣人依舊永誌不忘。
6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吳黎宏、胡志瀚、余愛軍三名「嫌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0條、第132條、第53條第一款、第22條第一款、第64條、第6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6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通過。6月19日執行槍決。這案件在中國官員與媒體認知裡是「結案」了。6月20日《人民日報》在「千島湖事件始末」,終於也坦承:「在處理千島湖事件時,『當然也有不盡人意的地方』。」至於「不盡人意」的究竟是什麼?《人民日報》不敢說,那就由我這「小人民」來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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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6月20日《人民日報》的「千島湖事件始末」一文可知,早在慘案發生的一開始,浙江省政府就很清楚,根本不是什麼「火災事故」。因為報導中說:
4月2日,杭州公安局抽調14名法醫,對所有遺體進行了認真的檢驗:遇難者進入底輪前並未死亡,死亡系「窒息燒烤」所致;省防專家確認有「汽油助燃」;船舶專家「排除了因船和設備引起火災」的可能;痕跡專家發現「出入底艙的鐵梯缺失」,底艙口上方鋼板有「獵槍散彈發出所致圓形狀凹陷」;刑偵專家分析認為船上人員極可能「受暴力脅迫進入底艙,而後被焚燒致死」;公安機關確定這是一起「有預謀、有準備的特大圖財害命案」。
從《人民日報》的報導中可以證實,浙江省政府早就已確定:千島湖事件是一起特大刑事案。但4月5日劉錫榮還能昧著良心,對台胞罹難者親屬擺「官架子」,4月6日又將罹難者屍體(刑案中最重要的證物)「依法火化」。試問這種湮滅「犯罪證據」的背後,究竟要隱瞞什麼?兇手究竟是不是這3人?是不是只有3人?一切就隨「兇手」被槍決、罹難者屍體被火化而就此「結案」了。
《人民日報》的評論其實很有道理:「刑事犯罪在每個國家和地區的旅遊活動中,都是可能發生的。」但台灣同胞不解的是:大陸媒體比台灣媒體更早知道,千島湖事件是一起特大刑事案。而大陸媒體卻在4月18日當局宣佈「破案」前,不報導有「刑案」的可能也就罷了。可是明明台灣家屬不滿浙江省政府的「焚屍」,他們卻口徑一致的說「台胞對善後處理表示『滿意』。」
千島湖發生「殺人劫財」案,並不是什麼丟人現眼的事。承認這是一件刑事案件,也不算給中國人丟臉。哪個社會沒有一些壞人,幹出謀財害命的勾當呢?台灣的犯罪率之高,犯罪手段之兇殘,可能還有過之而無不及。
台灣人不會也不能因千島湖事件中有台灣觀光客罹難,就仇視或輕看其他大陸同胞。別忘記!死者中也有8個大陸人,他們也是人生父母養的,他們也應受到尊嚴的對待。台灣人在對待大陸漁工與大陸新娘的這些事上,丟人現眼的案例更多。
但在千島湖事件裡,讓我們中國人丟臉丟到全世界的是以下六點:
(1)浙江省政府「大事化小」的心態與「焚屍」的野蠻手段。(這叫「吃案」)
(2)劉錫榮昧著良心對台胞罹難者親屬所擺的「官架子」。(這叫「官僚」)
(3)北京當局對浙江省政府胡作非為的遲鈍反應。(這叫「麻木」)
(4)大陸媒體「喪事當喜事辦」一味對官員歌功頌德的作風。(這叫「無恥」)
(5)李登輝暗指該案有大陸軍警涉嫌卻始終不提證據。(這叫「栽贓」)
(6)李登輝用這悲劇挑撥台灣與大陸的緊張關係來助選。(這叫「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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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湖事件爆發至今已經十年,32位罹難者的屍骨已慘遭浙江省政府「依法火化」。世界各國偵辦刑案,對有他殺之嫌的,都是命令家屬「依法不得火化」,惟獨在中國浙江省有此「特色」。浙江省政府在破案後,只是一味誇讚自己的破案功勞,卻至今未對強迫火化屍體一事,向罹難者家屬道歉。
劉錫榮這位台灣同胞人人「化成灰都認識」的大官,非但沒有因千島湖事件造成的兩岸關係大倒退而受到懲戒,反而仕途亨通。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成為中紀委常委,2002年還被選為中紀委副書記。這樣的官員成了中國官員「紀律」的代表,難怪台灣為何有這麼高比例的人不願與中國統一?這不是李扁兩人可以單獨搞起來的。
1998年7月27日,台灣的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林滴娟,在遼寧省海城市遇害。由於她是民進黨籍公職人員,還是台灣南部地區地下電台的「名嘴」,影響力非同小可,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也引來大批台灣記者前往採訪。
但遼寧省政府以開放、務實的態度,使台灣記者沒有任何不滿,發回的報導也都較為客觀準確。雖然罹難者是台獨運動中的明星,而且兇手至今也尚未抓到,但在台灣卻波瀾不起,兩岸關係也沒有任何波動,證明台灣同胞也不至於那麼不理性。
中國政府其實無須對台灣人民,提出什麼讓自己人民都感到「吃味」的條件。中國要統一,就必須盡快建立「法制」:讓司法的公正性與公開性,得到自己人民的信服;讓冷血「吃案」的官員得到應有的懲戒,這樣的國家會有「分裂」的可能嗎?
兇案的發生是偶然,但司法的公正與公開一定要是必然。被人民厭惡的官僚是偶然,被人民厭惡的官僚不能一直升官就一定要是必然。
- Aug 02 Mon 2010 02:49
台灣統獨消長的轉捩點:千島湖事件(管仁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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