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發身分證流程與注意事項




2005/12/16






【編輯陳英珊/整理】


















































































































★申請換發新式身分證注意事項


實施日期 ‧94年12月21日起~95年12月31日,計有1,876萬人需配合換證。
申請換證 ‧戶政單位會寄換證通知單,按其指定的時間地點前往申請。
‧攜帶文件: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通知單、一年內拍攝的二吋彩色相片一張(背面註明姓名、身分證號碼與拍照日期)、當事人舊身分證(驗證用,不必繳回)、當事人印章。
‧委託辦理:須攜帶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章、身分證。
領取新證 ‧依戶政事務所告知之時間、地點親自領取新國民身分證。如果無法在戶政事務所通知時間領證,可在轄區戶政所上班時間內領證,或預約夜間領證。
‧攜帶文件:舊身分證(舊證換新證)、印章。
付費否? ‧滿14歲以上已領有舊證者,換新證原則免費
‧年滿14歲初領新證者,付50元規費。

‧舊證遺失,要付200元規費換新證。

‧已申請換新證,在領證前遺失舊證,也要付200元規費。


‧順利領到新證,卻遺失申請補發,也要付200元規費。
到府服務 ‧傷病昏迷、植物人等重大疾病確實不能行走者。

‧年邁確實不能行走者。

‧嚴重身心障礙,確實無法外出或不能行走者。


‧其他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相片規定















左一為正確樣本,左二以後的照片皆不符規定,包括黑白照、眼睛被頭髮遮蓋、佩戴有色眼鏡、帶帽子、臉部面積太小。


‧一年內拍攝。


‧直4.5公分、橫3.5公分。
‧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占整張照片面積70~80%。
對焦需清晰且鮮明,高品質,無墨跡或摺痕。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以高解析度沖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必須為高彩度且以相紙沖印。相片為中性色彩,不可為單一色彩。
‧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需以白色背景拍攝。
‧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影子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如果配戴眼鏡,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鏡,並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
‧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需合閉,不能露出牙齒
附註 ‧顏面傷殘、重病、植物人等特殊情形,換新身分證時可以不列印照片,但仍要繳交照片建檔。
‧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若因疾病而化學治療者,或因個人體質而頭髮稀少者,並沒有限制不得戴假髮
‧留長髮者,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原則;鬢角亦為頭髮之一部分,如過長已明顯遮蓋耳朵,則宜適度修剪,惟亦不得故意遮蓋耳朵;另並沒有限制不得蓄鬍鬚
‧「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並未限制不得微笑。


【2005-12-16/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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