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堅定的信念,亦是我不變的立場。願神明保佑我眷念的台灣!
一、台灣主權最終歸屬,當屬全體台灣人民。
二、美日太平洋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最高法位階的國際法文件─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
三、該「舊金山和平條約」已將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與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的意旨詳予研酌涵攝後簽定而制成。
四、該條約對戰後「台灣法定國際地位」已有完整性的規範。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何叫囂,台灣絕不是其領土之一部分。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日本的台灣行動,是被列為「征服者」,或為國際法中所稱「主要佔領權國」。
六、蔣介石元帥只是接受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而率「中華民國」軍隊暫時代替美軍軍事佔領台灣,只接受戰敗的日軍投降。其他擅自宣稱「光復」、強制變更國籍或其他改變「台灣主權」行為都是涉及「戰爭罪」,台灣人將來必須追究責任。
七、「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即喪失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曾參與對日作戰。所以,歷史明載,兩者均無適法資格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際間不折不扣的「流亡政府」。
八、「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包含台灣領土在內;從國際法上的規約秩序以觀,當然,台灣領土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牽扯。
九、美國的「一中政策」、「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就國際情勢及時代背景而論,應係美國經斟酌的「外交政策」,台灣人無須反對。
十、一九四五年迄今六十三年間,諸種客觀情勢、現實發展,美國對台灣的任何階段性重大措施與宣示,其跡象在在都顯示美軍至今還沒有結束「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因此,台灣仍非主權國家可比,也就沒有進入聯合國問題;但是,台灣人可以經由正確方略的抉擇「建立自己的國家」。
基於上述理由,我堅信台灣一直是美國管轄下的海外未處理完峻的領土;台灣人仍應積極奮起,在民主自決原則下,與美國等國際關係國經由和平措商協定,推動達成建國的歷史責任。
(作者曾任法務部長、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 Sep 01 Mon 2008 15:02
台灣國際地位 ◎ 城仲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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