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我們只聽說過「非法盜版」這個辭彙,難道也有所謂「合法盜版」這檔事嗎?

這幾年來張愛玲的盜版官司打得如火如荼。作為張愛玲「遺產執行人」的宋以朗與擁有張愛玲全球獨家中文版權的皇冠出版社,跨海控告中國大陸數十家知名或不知名出版社的「非法盜版」行徑,未經授權,擅自印行張愛玲的著作,並要求鉅額賠款。這場官司有的已經勝訴,有的還在纏訟,倒是在侵權官司的訴訟過程中,我們才由雙方的攻防辯論,間接了解到張愛玲遺囑未經公證(辯方企圖以此質疑遺囑之合法性),乃是因為她當時的財產不足兩萬美金,無需公證(控方證詞),如果屬實,不難想見其晚年生活之困窘。

囑交代銷毀《小團圓》手稿

那張愛玲過世後,其版權收益與各種衍生權益金究竟所歸何處?張愛玲在一九九二年所立的遺囑中,將財產遺贈給宋淇與鄺文美夫婦。此二人乃張一生的摯友,張與鄺曾為香港美國新聞處的同事,由此認識宋而成為至交,移居美國後也與二人時時魚雁往返,就連想要做件旗袍,也會手繪款式、標明尺寸,寄給鄺代為找尋香港的熟識裁縫縫製,而宋日後更成為張的對外連絡管道、文學顧問與經紀人,他為張的小說、劇本、稿費版稅與電影版權來回奔波、不辭辛勞,他認認真真拜讀、誠誠懇懇回應張寄來的所有手稿,而二○○七年底宋過世後,其子宋以朗便成為法律上合法的「張愛玲文學遺產執行人」。

而張愛玲與台灣皇冠出版社平鑫濤先生的因緣,也來自宋的引薦,張遂於一九六六年的《怨女》起與皇冠出版社維持了卅年的出版合作關係。而張愛玲過世後,皇冠出版社已於二○○四年出版了其生前因覺「毛病很大」而決定擱開的兩萬字未完成中篇小說《同學少年都不賤》(加上數篇譯作與散文),而去年皇冠出版社又出版了張愛玲數篇未發表或新出土的文稿合集《重訪邊城》,據報載此乃張愛玲作品付梓的最後一冊,其餘遺稿不再出版。在過去的四十多年中,張愛玲作為華文世界最重要的作家之一,已為該出版社帶來了無價的聲譽與象徵資本。但在今年皇冠五十五週年的慶祝活動中,我們傻了眼,就連張愛玲在叮囑遺產處理的書信中清楚交代銷毀手稿、不予出版的《小團圓》,也終究難逃被迫登台亮相的命運。

法律上「法」道義上「版」

而檯面上冠冕堂皇的出版理由有二。一說張愛玲終究還是打算出版,銷毀《小團圓》手稿的書信寫於一九九二年,而張在一九九三、一九九四仍討論到修改內容,也曾一度表示(或委婉拒絕)《小團圓》與《對照記》放在一起太厚,不宜合集出版。另一說則是此「神祕自傳體小說」乃張愛玲濃縮畢生心血的巔峰之作,出版《小團圓》乃是因應廣大張迷之期待,千呼萬喚始出來,更引用號稱或自稱張愛玲研究權威學者的話語,此書之出版乃「張迷之福音」。換言之,不為錢、不為利、不為名,《小團圓》的出版,一切都只為張愛玲與張迷。張愛玲一九九五年過世時,在公寓裡幾天沒人發現,當然也不會有人來得及問她《小團圓》改好了沒?決定要出、不出還是仍在猶豫?更進一步想,若以寫作者將心比心,就算張愛玲生前不完全放棄出版的念頭,想她也不會願意以修改中的「未完成」稿出版。但這一切的一切,我們無從猜測揣摩,我們唯一的共同根據是她的遺願,《小團圓》「小說手稿應該銷毀,不予出版」。

因此《小團圓》的出版,在法律程序上是「合法」,但在情感道義上是「盜版」,和那些被控「非法盜版」的大陸出版社一樣,都是未經授權、擅自印行。作為一個張愛玲的忠實讀者,在傷心難過與憤怒之餘,也只能以「拒買、拒讀、拒評」《小團圓》,聊表對張愛玲寫作生涯最基本的敬意。 (作者為台大外文系教授)

【2009/02/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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