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國會12日晚上就生命終期問題做出最後定奪,拒絕立法安樂死,但制訂了「放任死亡」權,允許停止治療或拒絕鍥而不捨的頑固治療。

參議院12日在冗長激烈辯論後,終於通過國民議會幾乎全體一致通過的版本;投票時社會黨、共黨和民主同盟(UDF)等參議員都離席以示抗議,且在政府要求二度決議才最後通過。

這項十分務實的條文是車禍重殘青年漢貝爾 (Vincent Humbert)在2003年9月過世後引起口水戰所催生出來的。漢貝爾因他的的母親尊重他的意願為他注射巴比妥酸劑後昏迷,住進貝克許梅醫院加護病房兩天後過世。

3月底,昏迷15年的美國女植物人泰莉依司法決定中斷人工供餵食過世後,在法國再度掀起口水戰。

12日下午參院辯論開始時,最後投票似乎無法過關。參院社會事務委員會民主同盟 (UDF)籍主席阿布 (Nicolas About)宣布有意修改條文。晚上重新開會時阿布缺席,因此無人捍衛他的修正條文,草案得以和國民議會的相同版本投票通過。但阿布缺席也引起一陣騷動。

法國國會通過的「生命終期草案」,共15條,重點包括:

重新界定鍥而不捨的頑強治療:醫藥治療「不應該不理性頑固地持續進行著」。當治療顯得無用、與疾病嚴重度不相稱、或只剩下人工維持生命的效果時,就可中止或不再做治療。在此情況下,醫師挽救了垂死者的尊嚴,保障其生命的品質(第1條)。

喪失意識的病患:草案規定,若未遵守醫學倫理學法典規定的同業集體決定程序,且未諮詢信任人士、家人或其中一名親友時,就不能限制或停上可能危及病人生命的治療(第5條)。在遵守醫學倫理學法典界定的集體程序且諮詢信任人士、家人或當事人親友之後,若以上無人士則可依照當事人事先預立的指令,在這些程序後醫生可以決定「限制或停止無用的、不相稱的,或僅能維持人工生命的治療」。

有意識的生命終期病患:當達到嚴重不治疾病的晚期或終期的病人,決定限制或停止一切治療時,醫生在告知病人其選擇的後果後應尊重病人意志。醫師有責免除病人的姑息療法(第6條)。

病人拒絕治療:遇有非生命終期的病人拒絕治療且危及生命時,此時醫生可向其他醫生求助。在任何情況下,病患經合理期限之後必須重申其決定(第4條)。

【2005/04/15 民生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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