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立法院委員會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就繼承遺產及債務,仍維持概括繼承制,僅僅將聲請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期限,放寬為六個月內提出聲請,個人以為此種修法過於保守,且昧於現代社會之家庭狀況及經濟秩序。
最近因全球性金融風暴影響,整體經濟環境驟然惡化,許多民眾遭受股市及連動債投資損失,甚至被公司裁員失業,負債情況惡化,如健康惡化或自我了斷不幸去世,繼承人如不知利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程序避險,將產生債務在世代間移轉之「貧窮遺傳現象」,貧富差距將加速擴大,社會將更動盪不安。不知利用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是否會因辦理期限延長為六個月而利用之?筆者相當悲觀。
法務部以清算程序進行期間,繼承人無法先行處分遺產,造成不便之理由,反對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之修正案。筆者以為,這種理由似是而非。
首先,繼承人依法即有義務清算被繼承人留下之遺產,再據以繳納遺產稅,所以這僅僅讓繼承人多準備一份遺產清冊向法院呈報,不至於加重太多負擔;其次,法制設計上可僅針對有繼承債務者進行清算,且繼承債務之債權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定期間內申報或主張債權者,始啟動清算程序。其次,如在一定期間內(如六個月內),並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出面,則無須進行清算程序,即可由繼承人處分遺產;而繼承人如隱匿遺產、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利益者,得向繼承人求償,即足以保障債權人利益。
如此,一方面讓繼承人負限定繼承責任,另一方面債權人亦得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或遺產價額取償,對債權人之權益保障一如被繼承人未死亡前一般,可說修法改採當然之限定繼承制,使繼承人與債權人都同受保障,全民皆可免除「債從天降」的恐懼。
另外,採概括繼承制的民法繼承編,反而將危害金融秩序,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信用狀況無法確實掌握。如此之概括繼承制,使銀行業對於貸款人個人的信用及財產狀況估算陷於無法估計之繼承債務風險中,與金融業高度重視之風險控管機制完全背道而馳,如修法改採當然之限定繼承制,則銀行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及信用能力之估算,完全不會受到被繼承人負債狀況的影響,才能營造穩定的借貸秩序。
馬英九總統在競選期間提出的人權白皮書提出:「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以終結『債從天降』的不合理現象,保障立足點平等。」不知法務部相關主事者是以何種態度面對馬總統的莊嚴承諾。
廿一世紀已經過了八年,希望改採當然限定繼承之繼承法不會讓我們再等到下個世紀。
【2008/12/03 聯合報】
最近因全球性金融風暴影響,整體經濟環境驟然惡化,許多民眾遭受股市及連動債投資損失,甚至被公司裁員失業,負債情況惡化,如健康惡化或自我了斷不幸去世,繼承人如不知利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程序避險,將產生債務在世代間移轉之「貧窮遺傳現象」,貧富差距將加速擴大,社會將更動盪不安。不知利用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是否會因辦理期限延長為六個月而利用之?筆者相當悲觀。
法務部以清算程序進行期間,繼承人無法先行處分遺產,造成不便之理由,反對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之修正案。筆者以為,這種理由似是而非。
首先,繼承人依法即有義務清算被繼承人留下之遺產,再據以繳納遺產稅,所以這僅僅讓繼承人多準備一份遺產清冊向法院呈報,不至於加重太多負擔;其次,法制設計上可僅針對有繼承債務者進行清算,且繼承債務之債權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定期間內申報或主張債權者,始啟動清算程序。其次,如在一定期間內(如六個月內),並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出面,則無須進行清算程序,即可由繼承人處分遺產;而繼承人如隱匿遺產、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利益者,得向繼承人求償,即足以保障債權人利益。
如此,一方面讓繼承人負限定繼承責任,另一方面債權人亦得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或遺產價額取償,對債權人之權益保障一如被繼承人未死亡前一般,可說修法改採當然之限定繼承制,使繼承人與債權人都同受保障,全民皆可免除「債從天降」的恐懼。
另外,採概括繼承制的民法繼承編,反而將危害金融秩序,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信用狀況無法確實掌握。如此之概括繼承制,使銀行業對於貸款人個人的信用及財產狀況估算陷於無法估計之繼承債務風險中,與金融業高度重視之風險控管機制完全背道而馳,如修法改採當然之限定繼承制,則銀行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及信用能力之估算,完全不會受到被繼承人負債狀況的影響,才能營造穩定的借貸秩序。
馬英九總統在競選期間提出的人權白皮書提出:「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以終結『債從天降』的不合理現象,保障立足點平等。」不知法務部相關主事者是以何種態度面對馬總統的莊嚴承諾。
廿一世紀已經過了八年,希望改採當然限定繼承之繼承法不會讓我們再等到下個世紀。
【2008/12/03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