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omparative Study of Professional Librarians Employment System in Public Library

黃國正
Guo-Jeng Huang
【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助理編輯】
Assistant Editor,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Taiwan Branch

※書苑季刊55期第40-52頁

【摘要】

  人力資源是一切事業的基礎,沒有合適與充足的人力資源,難有發達的事業,國內公共圖書館館員任用制度自過去就極為混亂,因此筆者先就目前國內公共圖書館館員任用制度的缺失加以整理,再就美國、日本及英國公共圖書館館員任用制度及文獻資料加以分析比較,尋求較適合方案,提供我國公共圖書館館員任用制度之參考。

【Abstract】

  Human resource is a fundamental part of every business. If short of human resource, any business will hardly prosper. The librarian employment system in Taiwan's public libraries is not well organized.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is system's weaknesses in comparison with other countries' systems i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the United Kingdom. Finally, this paper proposes an optimized solution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ituation.

關鍵詞:專業館員;館員任用制度;比較研究
Keywords:professional librarian;librarian employment system;comparative study

壹、前言

  民主國家之重視公共圖書館,由來已久,主要是視公共圖書館為民主政治之資源、人民之大學、繼續教育之推動者,因此為了實現這些理想,各國無不盡心盡力,發展推動其公共圖書館事業,為提升國民之知識水準與全民文化之共識而努力(註1)。反觀一向高唱民主國家的台灣,其圖書館事業之發展一直未受政府重視,尤其從國內文獻報告中發現,缺乏充裕經費和人力不足是公共圖書館經營所面臨的難題,其中「人員」問題更為嚴重。

  專業館員人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圖書館組織不健全和館員遴用制度不符合圖書館業務功能所致。尤其國內公立圖書館人員任用制度自過去就極為混亂,圖書館法在延宕了近三十年後方於民國90年1月公布。雖然目前該法已將人員任用制度規定在內,但對於何謂專業人員並無詳細解釋,其認定標準亦無施行細則可茲參考。

  目前我國公共圖書館館員之遴用依其法律基礎不同可分為:考試任用制、聘任制、派用及約聘僱或臨時館員四種,基本上以「考試及格」為任用之先決條件,雖公平但也使學無專精者充斥於圖書館中,而公共圖書館館員職務列等之高低,與圖書館隸屬機關的層級高低成正比,導致專業館員因欠缺良好升遷途徑而流失。此外,聘任制受組織法所限,無法為各級公共圖書館採行,派用制易造成非專業人員充斥,約聘僱及臨時館員素質參差不齊等現象。因此,若要解決公共圖書館人員任用問題,則要改進遴用制度,並配合組織法規之修正兩大方向著手,制定各級公共圖書館適用之聘任館員遴聘辦法,調整圖書館組織架構,並使員額編制具有彈性(註 2)。

  由於圖書館是一經由專業館員所經營的服務業,而我國圖書館法只要求館長級人員需要專業,非主管人員得為非專業,此制度設計不僅不符合圖書館專業理念之要求,另復以考試任用為主、聘任為輔晉用人員是否符合專業,諸多問題令筆者產生疑惑,遂希望就國外公共圖書館館員的任用制度加以了解研究,尋求較適合方案,作為未來制定圖書館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認定之參考。

貳、我國公共圖書館館員任用制度之問題

  近年來台灣的圖書館事業蓬勃發展,在各類型圖書館中,公共圖書館是數量最多、服務層面最廣,但卻是問題與困境最多的圖書館類型。

  筆者根據歷年來國內期刊文獻及報告的分析,發現公共圖書館的諸多問題,例如宋建成指出國內各鄉鎮圖書館皆面臨人力、經費不足、專業人才難求的困境,以致服務功能和水準尚未符合理想(註3);阮紹薇發現圖書館人員佔文化中心編制大部分只有四分之一強,接著列出人員組織有四點待改進之處加以分析,分別為:編制不足、任用方式不當、職等過低、待遇偏低(註4);陳添壽採訪各地公共圖書館發現,圖書館人才不足是台灣地區公共圖書館非常重要的問題之一,他認為依照台灣省各縣市立公共圖書館組織規程規定,圖書館必須分成總務、採編、閱覽及推廣等四組辦理事務,唯經費有限、人力不足,各圖書館幾乎無法顧及組織規程的規定(註5);魏定龍探討國內鄉鎮圖書館的發展情形,發現鄉鎮圖書館最大的困擾也是人員編制與經費預算問題(註6)。

  盧秀菊教授在研究台灣地區公共圖書館行政組織體系中發現若干問題,如公共圖書館員額不足、縣市立圖書館與縣市文化中心行政組織體系層級重疊不清、鄉鎮市立圖書館未受重視、經費不足、公共圖書館專業人才缺乏、公共圖書館行政體系與輔導體系權責不明等(註7)。

  另外根據民國85年台灣地區公共圖書館經營管理現況調查研究指出約有48%的圖書館沒有正式編制,只能聘請約僱或臨時人員,因此公共圖書館專業人才之缺乏可見一斑。我國公共圖書館大多屬於公立機構,必須晉用通過國家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除非有特別法令規定,非考試及格不得任用,阻礙了其他沒有通過考試卻有專業背景與服務熱誠的人士為公共圖書館任用。因此廖又生教授建議相關法規應就圖書館專業館員之資格認定加以修正,藉以提高專業館員之比例,並使其真正具備圖書館專業資格(註8)。

  胡歐蘭教授於民國87年針對國內圖書資訊人才需求問題加以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公共圖書館部分有41.8%採用高普考分發,8.2%公開甄選有資格人員,56.5%機關自行遴選、1.0%教育人員任用,27.7%曾以「雇員管理規則」進用雇員(註9)。

  而中國圖書館學會於89年4月提出的「圖書館事業發展白皮書」中所言,公共圖書館發展遭遇的問題可列舉如次:

1. 公共圖書館組織不健全、人員編制不固定、人力缺乏、職級太低,難以羅致任用專業館員。
2. 各級公共圖書館主管單位不一,缺乏統一領導體制。
3. 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經費短絀,不足以維持其業務正常發展。(註10)

  我國鄉鎮圖書館大多是一人圖書館,人力相當不足,且過去「台灣省鄉鎮縣轄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中,並沒有規定館員需具圖書館專業背景。因此鄉鎮圖書館人員,大部分由鄉鎮公所轉任(兼任),少數則由公務人員考試合格分發。此外,鄉鎮市圖書館以其人力規模而言屬小型,無法依據「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辦法」分組辦事的理想來推展業務(註11)。

  綜上所述,我們歸納出公共圖書館的問題在於人力不足、專業素養不夠、人員流動性高、經費缺乏等都是導致鄉鎮圖書館運作停滯無法提升進步的原因。而組織不健全、館員的遴用制度不符合圖書館業務功能需求,也是重要的因素,館員任用問題無法解決,推廣活動便難推展,更遑論書香社會及終身學習社會的建立與發展。

參、各國公共圖書館專業館員任用制度現況

  公共圖書館以服務社會大眾為主要對象,包括社區內一般與特殊讀者均為其服務對象。公共圖書館依設立機關的不同,分為公立公共圖書館與私立公共圖書館,其中公立公共圖書館之設置、組織與人員編制都須要法規依據,筆者擬介紹美英日三國的公共圖書館館員任用制度,再與國內公共圖書館館員任用制度加以分析比較。

一、美國
  美國各州都設有圖書館,大小不一,由於美國是聯邦制,有關教育、文化等事務都由各州決定,所以其組織體系無一定模式,有些州圖書館是獨立的法人機構,由各州圖書館委員會來管理,有些屬於該州教育部的一個單位;有些屬於州長辦公室直接管轄。(註12)Mic-hael Madden在"The Governance of Public Libraries"一文中,將美國的公共圖書館分成八大類:

1. 縣圖書館(county libraries)
2. 市/縣合併圖書館(city/county libraries)
3. 區域圖書館(regional libraries)
4. 市圖書館(municipal libraries : city, village or town):大部分市圖書館是屬於市政府的一部分,圖書館董事會的成員也大多經市議會同意,由市長任命之。
5. 鎮區圖書館(township libraries):許多鎮區圖書館均只對特定鎮區(包括好幾個鎮)的居民提供服務,但也有鎮區裡的某一鎮擁有自己的鎮立圖書館。
6. 校區公共圖書館(school district public libraries):校區公共圖書館所在的地方單位即是校區(school district),此類型的圖書館董事會大都是學校董事會(school board)兼任。
7. 獨立行政區圖書館(independent district libraries):某些州的公共圖書館系統本身就是一獨立的特別行政區,是一獨立的政府單位,沒有其他的法人來管理,而行政區圖書館的定義各州並不一致。
8. 其他類型:美國東部有些圖書館是因捐款或特別憲章而設立的,至於紐約公共圖書館(The New York Public Library)是由公共圖書館和私人基金會合辦,由董事會管理。緬因州(Maine)的許多公共圖書館是私法人的組織,但圖書館的預算及建築歸市(municipality)所有。而夏威夷州(Hawaii)的圖書館系統和其他州均不同,基本上公共圖書館系統是州教育委員會下的一個州系統,而每個縣(county)都設有一個圖書館諮詢委員會(Library Advisory Commission),負責向教育委員會提出圖書館服務的相關建議(註13)。

  美國圖書館館員任用資格是必須具有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簡稱ALA)所認可的圖書館學碩士(MLS)學位,並獲得該州政府所核頒之圖書館員證書者才能任職專業館員,其他工作者則為職員,彼此之工作內容、歸屬均有所不同。(註14)

  專職的工作人員可區分為專業館員(professional librarian)、圖書館技術助理員(library technical assistant)、事務員(library clerk)及其他非專職的支援人員,有兼職工作人員(part-time)及志願工作人員(volunteer),由於其專業館員資格的取得至少應有五年的正式教育,意指四年大學教育之後,外加一年由美國圖書館協會(ALA)認可的圖書館學研究所畢業(碩士),因此資格的要求相較於國內高出許多(註 15)。

  其專業館員職級分為: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館員、助理館員、管理員,前五種職稱相當於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管理員為圖書館的初階專業館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擔任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見習一年期滿,得任管理員;大學院校本科畢業的圖書資訊系學生,見習一年期滿,得任助理館員。館員的職稱與升遷有一定的制度,使初級人員不必擔任主管也有升級的機會(註16)。

二、日本
  日本公共圖書館的事務在行政體系上是歸文部省(教育部)管理,依照都道府縣分別設置都道府縣立、市區立、廣域市町村圈、町村立及私立公共圖書館,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兩級地方政權對中央有相對的獨立權,都道府縣的教育委員會應文部大臣的要求,必須就該都道府縣及該都道府縣內的市町村所設圖書館之設置、廢止及設置變更等有關事項提出報告(圖書館法第12條)(註17)。

  日本在西元1950年通過圖書館法第4條至第6條規定圖書館專業職員制度,第13條規定公立圖書館館長及職員應有之資格要件,附則第4項至10項另規定專業資格取得之過渡條款等,另於1933年早頒布公立圖書館職員令,1936年續頒公立圖書館司書檢定考試規程(註18)。由於日本在公共服務領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它的核心和基礎就是各種資格認證考試,包括司書(即圖書館館員)資格考試都是成為圖書館館員的第一道門檻。2001年日本重新修訂了圖書館法,其中對司書資格考試作了變動,對人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足徵該國有關人事制度之建立受到極高的重視,規定亦較完善(註19)。

  人員方面,圖書館的專業館員稱為司書或司書補。司書是從事圖書館的專門事務,司書補則是司書的協助人員。其資格的取得在圖書館法第五條中有以下規定:司書應合乎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司書資格者。
2. 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畢業者,曾受第六條規定之司書講習結業者。
3. 大學畢業曾在大學修完有關圖書館科目者。
4. 具有三年以上司書補工作經驗者,並受第六條規定曾受司書講習結業者。

  司書補應合乎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司書資格者。
2. 高等學校或高等專門學校第三學年結業,並曾受第六條規定之司書補講習結業者(註20)。

  根據修訂後的圖書館法,現在的日本司書資格考試實際上由公務員考試或專業測試兩部分組成,而且各類型圖書館的資格考試又不相同。有關公共圖書館部分,如各省市公共圖書館司書資格考試則根據各省的實際情況分別訂定,以東京(包括神奈川、埼玉、新瀉)為例,司書資格分為上級和中級。

  一般獲得上級資格證書的分配到省圖書館,中級的分配到省立各高中圖書館,綜合考試採用地方二級公務員考試試卷,專業考試則使用<<圖書館講習資料>>這套教材,考試範圍也不會超出日本圖書館協會所編的<<圖書情報專業考試大綱>>所要求掌握的知識,省市公共圖書館的資格考試注重的是第一部分綜合考,一般考生若系統地學過圖書資訊課程並取得30學分,通過專業考應不成問題(註21)。

三、英國
  有關英國公共圖書館體制,在1964年的公共圖書館與博物館法案前文中明訂公共圖書館法案在國務大臣(即教育與科學部部長)的監督下,分由各級地方政府推行。由於受此法案的影響,教育與科學部負責監督全英的公共圖書館事業。但實際業務的推動係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因公共圖書館人員的運用與經費的支援都來自地方政府。

  英國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單位可區分為:都市管理單位(urban authorities)與郡圖書館管理單位(county library authorities)。都市管理單位主要包括:大都會地區(metropolitan districts)與倫敦自治市(London Boroughs)。都市管理單位所屬的圖書館又稱為市立圖書館(city libraries),郡圖書館管理單位所屬的圖書館又稱為郡立圖書館(county libraries)。

  英國所屬的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以及北愛爾蘭地區,公共圖書館的體制因地而異(註22)。英國公共圖書館的館員晉用係由地方政府負責甄選。目前大多的公共圖書館所晉用的人員必須具備圖書館學或資訊科學研究所資格,或必須通過該國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執照協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簡稱CILIP)所舉辦的資格考試。為取得執照,必須要完成由CILIP所認可的研究層級學歷並在取得資格前有更進一步的工作訓練。

  圖書館人員依其專業資格與否分為不同的職級,如:非專業館員的職級為1-3,具有專業學術資格,而不具合格館員資格為職級3-5,而合格館員(即初級會士與高級會士)的職級為5-6。英國的職級與資格較有彈性,如係圖書館學系、所畢業,但尚未取得會士的資格,仍可任職於公共圖書館,職級為3-5,因而具有專業資格的館員薪級較高,且就業機會亦較多(註23)。

四、台灣地區
  我國公立公共圖書館依其隸屬政府行政層級之不同,又可分為國立圖書館、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鄉(鎮、市、區)立圖書館;其行政隸屬關係,除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隸屬國家圖書館,組織型態及職掌較特殊外,其餘各縣市文化中心圖書館之組織大同小異。市立者隸屬於市政府教育局,縣立者隸屬於縣政府,鄉鎮縣轄市立者則隸屬鄉鎮公所,並受其指揮與監督(註24)。

  考試院雖然每年舉辦公務人員考試,針對各機關之職缺分別舉辦相當職等之考試,如高考、普考、基層特考及初等考試,但由於許多圖書館並未依規定呈報職缺,造成每年錄取名額相當少,能任職於公立圖書館實屬鳳毛麟角。

  至於聘任制則由社教機構首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條件聘任專業人員,其職級比照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館員若要升等則需待館內有職缺,經館內人評會通過,且其本身有相當層級水準之著作送教育部學審會通過方可升遷。

  約聘僱制係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此外,在圖書館經常可見職稱為「臨時人員」但卻服務幾十年的異常現象。

  有關圖書館館員之任用資格,在我國「圖書館法」中規定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圖書館之各項業務。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公立圖書館進用主管及專業人員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至於何謂專業館員的解釋則在教育部所頒布「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有所規定(民國91年10月28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91156118號令),該基準是依據「圖書館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的。

  依據該基準第十點規定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一) 專業館員: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擔任本基準第八點所列業務者屬之。

1. 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2. 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3.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二○小時以上者。
4.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二) 行政人員:凡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擔任圖書館一般行政業務者或協助專業館員處理業務者屬之。
(三) 技術人員:凡具圖書館電腦、資訊、視聽、裝裱、工程、空調及機具操作維修等專長,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並擔任圖書館技術工作者屬之。

  第十二點則規定公共圖書館專業館員以不少於全館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之進用依圖書館專業人員認定事項辦理,其所屬業務主管應為專業人員,並具二年以上圖書館實際工作經驗;第十三點規定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註25)。

肆、各國公共圖書館專業館員任用制度之比較

  圖書館專業館員在美國需取得經由美國圖書館協會認可的圖書館學研究所的碩士學位,才可稱為圖書館專業館員。在日本則需修完專業知識的課程並通過司書資格考試方能任職。英國則需具備圖書館學或資訊科學研究所資格,且必須通過該國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執照協會(CILIP)資格考試。而我國現行規定則依據「圖書館法」及「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之規定可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或經國家公務人員圖書館類科考試及格甄選。

  在制度之設計上,美國及英國皆採修畢該國圖書館協會所認可之課程才有資格參與公共圖書館甄選及任職,館員至少都有大學以上相關之專業學識和水準。日本則以考試制為主,難度亦高,但限定要接受專業知識後方能參加考試,其司書考試制度雖然嚴謹,但能培養館員有較廣範的學科知識。

  我國雖屬兩種制度之折衷制,但可互補考試制及聘任制之優缺點,由於國內目前各組織法及地方自治法規之紊亂,導致縣立及鄉鎮級圖書館並未真正落實圖書館法之規定。目前僅有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國立台中圖書館及台北市立圖書館有聘任制度,縣市立及鄉鎮立圖書館則以考試制為主,但鄉鎮圖書館館員多為非圖書館專業科系畢業者,或非圖書館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常無法勝任專業工作,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圖書館為非專業工作的誤解。

伍、結論

  圖書館若要維持其生存與發展,人力資源和經費扮演重要的角色,而館員任用制度更是人力資源的重要部分,國內目前正值公務人員制度改革之際,因此改變現有公共圖書館人事制度實屬當務之急。

  誠如企業一般,各種產業的進步實有賴於研究發展人才和業務人才的努力和合作,圖書館雖非營利機構和企業,但筆者認為國內在圖書館事業若要有所進步和發展仍需有專業和研究型人才的配合。日本的司書資格考試制度相當國內高普考,雖然嚴謹,但僅能培養館員有較廣範的學科知識,如能再搭配如美英兩國專業研究人才的聘任,每年有相當水準之論文發表和研究,將能促使服務水準不斷的提升。

  針對以上比較,筆者擬對我國公共圖書館館員任用制度之改進方向提出建議如下:

一、設置專門圖書館司或圖書館處
  目前國內公共圖書館由於組織法的問題,歸屬定位未明,由於國內圖書館眾多,不管最後隸屬教育部或未來的文化部,筆者建議應有專門的圖書館司或圖書館處,方能管理全國各類型圖書館,圖書館才有獨立的預算得以分配和運作。

二、落實「圖書館法」及「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之規定
  國內鄉鎮圖書館是我國公共圖書館中最基層的組織,設置遍布全省,無論是在推動文化建設、建立書香社會,乃至倡導終身教育方面,鄉鎮圖書館都站在最前線,肩負沈重的責任。由於鄉鎮市公所的員額編制原本即少,而圖書館的編制又是含在鄉鎮市公所的員額中,鄉鎮市長有人事任用權,因此常有地方派系介入,人員調動頻繁,許多鄉鎮寧用臨時人員而不核派正式人員,對圖書館業務之運作影響甚鉅。建議未來政府機關宜落實「圖書館法」及「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之規定,遴選專業人才任職,否則所制定之相關法規或辦法形同廢文。

三、提升基層圖書館員職等及待遇以延攬優秀人才
  基層圖書館從業人員流動率高不外乎人員少、職等低、工作繁雜、輪值早晚班或假日值班、待遇低以及缺乏升遷及進修等管道,若能從提升基層圖書館從業人員之職等及待遇,將能延攬更多的專業館員。

四、圖書資訊人員考試之報考資格應具備相當層級之專業教育訓練
  國內現行有關圖書資訊之公務人員考試未將圖書資訊人員之報考條件予以限制,造成許多社會人士認為圖書館考試是自己自修便可應試的考試。但筆者認為目前之圖書館服務已不像過去的傳統圖書館,且科技進展甚快,許多圖書館專業的知識仍要透過訓練才能獲得,若能接受相關專業的教育訓練,方能符合政府機關考用合一的美意。

五、取消約聘僱及派用制度
  筆者建議國內圖書館專業館員未來應以考試任用制度及聘任制度為主,至於約聘僱及派用制度應逐漸取消,因為一館多種人事制度易造成混亂局面,且增加許多人事費用。未來公共圖書館專業館員應致力於智性、決策性與設計性的發展工作,至於較為機械性或簡易的工作(如圖書上架)則可考慮外包或徵求志工來協助,如此一來不僅可使圖書館節省更多經費,又能促進公共圖書館的專業發展。

六、聘任制之專業館員每年應有相當水準之論著發表或出版
  筆者認為以教育人員聘任之館員,應等同國內外各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除了在行政服務需接受評鑑外,每年應有相當數量品質之論文或出版品發表,否則應予以淘汰,以符合當初聘任制之用意。

  圖書館界若能善用人力與財力並積極籌措擴增資源,重視公共圖書館專業館員之資格認定及任用問題,促進圖書館行政體系與輔導體系之相輔相成以避免權責不清及功能重覆,推行圖書館組織變革以增強組織效能,將能為全體國民提供更好的服務,進而為建設知識經濟國而努力。 ※

註釋
註1: 盧秀菊,「美國公共圖書館的組織」,台北市立圖書館館訊4卷4期,(民國76年6月),頁23。
註2: 彭盛龍,「公共圖書館人員問題蠡探」,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館訊10期(民國81年10月),頁13-16。
註3: 宋建成,「加速普設鄉鎮圖書館的腳步」,社教資料雜誌120期(民國77年7月),頁2-3。
註4: 阮邵薇等,「現行文化中心人事制度的問題探討」,圖書館學刊(輔大)16期(民國76年5月),頁54-63。
註5: 陳添壽,「有待加強的台灣公共圖書館事業」,圖書館學刊(輔大)2期(民國62年6月),頁79-81。
註6: 魏定龍,「鄉鎮圖書館之昨日、今日、明日」,書香季刊6期(民國79年9月),頁87-92。
註7: 盧秀菊,「我國臺灣地區公共圖書館行政組織體系之研究」,圖書館學刊(台大)13期(民國87年12月),頁1-35。
註8: 廖又生主持,「臺灣地區公共圖書館經營管理現況調查研究(二)」(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民國86年6月),頁98-101。
註9: 胡歐蘭研究主持,「我國圖書資訊人力資源現況之調查研究(I)(II)」,(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NSC83-0301-H -004-102-M2,NSC84-2413-H-004-011-M2,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民國87年),頁147。
註10: 中國圖書館學會研訂,圖書館事業發展白皮書(民國89年4月),頁31。
註11: 張惠真,「台灣地區鄉鎮圖書館行政體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0年),頁89。
註12: 盧秀菊,「我國臺灣地區公共圖書館行政組織體系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NSC87-2413-H-002-031,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學系,民國87年),頁40。
註13: 同註12,頁30-31。
註14: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Public Librarianship-It's More Than You Think," http://www.pla.org/projects/recruitment.html(2002.11.19)。
註15: 程良雄,「美國公共圖書館的經營管理」,書苑30期(民國85年10月),頁1-10。
註16: 同註13,頁40-41。
註17: 日本圖書館協會,「圖書館法」,http://wwwsoc.nii.ac.jp/jla/law.htm〈2002.11.17〉。
註18: 廖又生,「從比較法學的觀點析論我國圖書館法之特色」,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圖書館年鑑(台北市:國家圖書館,民國91年),頁43。
註19: 吳駿,「日本司書資格考試的新動向」,前沿(大陸)3期(2002年),頁88-89。
註20: 同註17。
註21: 同註18,頁89。
註22: 薛理桂,中英圖書館事業比較研究(台北市:文華,民國82年),頁94-95。
註23: Chartered Institute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 "Qualifications-Your Seal of Approval," http://www.cilip.org.uk/qualifications/qualif.html (2002.11.19)。
註24: 同註8,頁39。
註25: 教育部,「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民國91年10月28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91156118號令)。民國80年7月2日教育部台(80)社字第33896號令訂定公告之「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要點」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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