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表示,民眾換發國民身分證所繳交的照片,規格中所謂必須「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是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以利辨識人貌,並未限制「不得微笑」。

內政部今年七月一日起全面換發身分證,民眾繳交的相片,應為最近六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以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的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內政部表示,民眾繳交的相片「可自行洽照相業者拍攝」,也「可由他人或自己依規定拍攝」。考量現今照相器材及相片印製等相關設備、使用技術,日益普遍取得容易,如民眾可依內政部訂定的「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自行拍攝相片並列印於高彩度的相紙上,據以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機關也可以受理。

內政部指出,全面換證應繳交的相片規格,是邀集相關機關開會,依照外交部建議參考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有關護照用相片的相關規格訂定。

【2005/04/11 中央社】 @ http://udn.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砂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